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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调研报告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05-19浏览:2136下载288次收藏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非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不断增多,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领域的社会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方面日益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积极作用。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事业单位的定义,此类单位属事业单位范畴,但事实上无论是其设立的条件过程、监督管理模式还是其社会地位、相关待遇等方面,与国家机关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相比,都存在较大差别。因此,如何在《条例》及其《细则》的宏观框架下,规范开展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健康有序发展,成为新形势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xx市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现状

   自2001年开展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以来,我市依据《条例》和《细则》,本着条件成熟一个登记一个的原则,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开展顺利。全市登记(备案)的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涉及教育、卫生、科研、文化、新闻等诸多领域。从现登记的事业单位情况来看,呈现以下特点:

   1.所从事的行业主要集中在社会需求度高的教育、卫生、科研等领域。

   2.登记管辖的权限涉及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管理机关。

   3.发展势头强劲,登记数量呈现逐年递增趋势。

   4.市本级、县(市、区)登记开展情况发展不平衡。

   5.单位净资产普遍递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稳定。市本级登记的单位中,历年年末净资产普遍逐年递增,特别是卫生、教育、科研行业的部分单位增势明显、增幅较大。

   6.发展相对比较规范,发挥作用日益显著。大多数单位都能够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发展相对规范,业务活动开展良好,在服务社会方面发挥了日益显著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二、开展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作用

   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作为一种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社会服务组织,是对国家机关举办事业单位的补充,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1.有利于满足人民对社会服务的需求。开展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使更多的事业单位以法人资格进入市场开展活动,解决了许多社会急需而国家机关又无从顾全、无暇顾及的公益服务问题,如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据统计,全市现登记的20家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学校在校生数达3.5万人,市本级登记的3家医院年就诊量达50万人次等等,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群众就学难就医难的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就学、就医的需要。

   2.有利于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虽然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往往会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为实现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社会服务系统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家规定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但事业单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会效益,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服务组织。开展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必将有利于推动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协调发展,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广的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的需求。

   3.有利于培养各类人才,增加社会就业。各类公立学校利用现有的资源举办的学校、各类培训机构、科研机构等每年为社会培养、输送大量的学历教育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已逐步成为人才培养的又一个崭新平台、重要基地。全市现登记的20家学校共培养学历教育毕业生约5万人,6家培训机构共为社会培训了各类技能人才达15万人。同时,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工作岗位,扩大了就业和再就业的渠道,对缓解就业压力和社会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据统计,全市72家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约5000人。

   4.有利于推进社会科技进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科研类机构通过开展科学宣传、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等业务活动,不断推动全市的科学普及、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同时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又产生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并已成一些企业的重要科研场所。如在本级登记的6家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为xx地区的皮革制鞋、眼视光学、泵阀等行业提供了很好的科研服务,许多前沿性的高技术科研成果为相关产业带来了丰厚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上存在不足和问题

    1.法律法规不健全,登记条件难把握。对于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而言,目前可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只有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转执行的《细则》等,总体层次不高,数量少,相关条款过于宏观,可操作性不强。一是国有资产的比例难以把握。《条例》和《细则》中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中都把“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科、文、卫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纳入事业单位的范畴,属于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范围。但对于“国有资产”这一问题,究竟是要达到多少比例就可以纳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全部资产都是国有资产还是部分资产是国有资产、或是只要其中有国有资产就可以纳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范畴是登记管理机关在实际登记工作中首先面临的一大难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说明国有资产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是可以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这就更增加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困惑。二是审批机关的权限难以区分。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是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必须具备的第一条件,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人设立登记时,需要提交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细则》第三十八条也专门明确了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对于登记管理机关来说,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批准文件,其合法有效性比较好界定、好把握。但非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也就是说这些批准文件的发文单位是否具备这样的权限,很难加以区分。三是“国有”与“非财政性”难以界定。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促进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日趋增多,尤其是一些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比较积极。在全市登记的72家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中,民办学校就有26家。这些民办学校的开办资金,除xx大学城市学院有非国有资产外,其余学校的开办资金均是国有资产。依照《条例》规定是可以纳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范畴的。但《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的民办学校是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在这些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中,其开办资金是否属于国家财政性经费,很难加以界定。如果属于国家财政性经费,就不应属于民办学校的范畴,依据《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民办学校的名义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就欠妥。四是开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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