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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0-05-18浏览:2272下载251次收藏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县社安监部门,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县社安监部门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五条 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各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六条 各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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