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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建筑产品价格计价模式的研究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4-27浏览:2401下载278次收藏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5)
摘 要:本文在对建筑产品价格内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建筑产品价格传统的概预算定额计价模式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了详细分析,最后指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需要的配套改革。
关键词:建筑产品;产品价格;计价模式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7)06—0051—02
      长期以来,我国建筑产品计价是以定额为基础的政府定价形式存在,不能真正反映建筑产品的真实商品属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需要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与国际惯例接轨,工程量清单报价就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工程招标计价方式。基于工程量清单的计价能充分体现市场竞争机制,真实反映建筑产品的市场价格。
1 建筑产品价格内涵的界定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不承认建筑产品的商品属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建筑产品的交换方式发生了很大改变,建筑产品所应具备的商品两重性(使用价值和价值)属性得以被认可,从而确立了建筑产品是商品的观念。商品主要是为了交换,所以必须对建筑产品进行计价和定价。因此有必要首先明确建筑产品价格的含义。
      建筑产品的价格在不同的论文和专著中有不同的定义,以下是三种有代表性的定义。
1.1 建筑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建筑产品价格是由生产建筑产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包括:在生产中已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c;劳动者为自己劳动所创造的价值v;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m。其中c+v的货币表现构成建筑产品成本,m的货币表现构成建筑产品的利润和税金。建筑产品价格是c+v+m货币表现的总和。
1.2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价值是凝结在建筑产品中的抽象劳动。建筑产品的价值,不能由自身得到表现,只有在它和另一种作为商品的产品相交换时,才能表现出来。在货币出现以后,各种商品首先是同货币
相交换,使自身的价值用货币表现出来。用货币表现的建筑产品的价值,就是它的价格。
1.3 建筑产品的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建筑产品的价格也就是建筑产品价值的表现
      由此可见建筑产品价格的概念应包含以下内容:建筑产品是商品,建筑产品价格是建筑产品价值的体现;建筑产品的价格是为建筑产品的交换服务的,在工程实践中是承发包双方确定承发包价格;建筑产品的价格包括建筑产品的直接成本、为生产而间接发生的经营性与生产性管理费、技术措施费、生产准备费、利润、风险和税金。
2 建筑产品价格的两种计价模式比较分析
2.1 传统的概预算定额计价模式
      传统概预算定额计价模式的计价要点是:首先根据施工图纸和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套用统一的预算定额消耗量及定额单价,计算出工程直接费。然后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各项取费标准计算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再加上材料价差,汇总以上各项费用即为工程的预算造价,到工程竣工后再根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材料价差和相关调整费用,编制出竣工结算和决算,经审核后即为工程的最终造价。这种计价模式反映的是工程的社会平均成本,不利于企业自主报价和公平竞争。
      我国50年代建立起来的概预算定额计价模式,是在建国以后由原苏联引进的,它的缺点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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