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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新思路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4-27浏览:2123下载233次收藏

(通辽市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蒙古 扎鲁特旗 029100)摘 要:文章从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金融业务创新、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市场化改革等方面展开论述,以便更好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信用社;新农村;新经济;新思路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8)10—0026—03

从1951年全国各地组建农村信用社以来,新中国的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已经走过56年(1956—2007)的辉煌历程。在我国,农村信用社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近30年来,农村信用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996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了行政隶属关系。农村信用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下,开展了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工作,落实了金融监管责任,推进了信用社内控制度建设,加强改进了信用社支农服务工作。农村中的大部分农业生产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都是由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已经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进入新世纪,面临新形式,农村信用社也遇到新任务,积极加快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已经成为巩固农业基础地位、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战略措施,使“它成为新形势下农村金融的主力军”。[1]

党的十六大也明确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薄弱和供给不足,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制约农民增收,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作为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2]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为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打下良好基础,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的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1 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

当前,在我国农村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由长期供不应求的局面正在逐步转变成为供大于求的新形式,这就迫切要求农村产业化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以便更好的适应新形式下社会主义市场发展变化的要求。而农村产业化经济的发展要求需要相应的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体是农村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对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村商品产业化生产规模小、集中差、信息少、市场弱的特点,迫切需要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连接农户与市场的纽带与桥梁,组织广大农民走向市场,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发展农村合作社,无疑会推动农村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共同发展,从而加速农业生产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合作信用社还可以把农村闲散的资金聚集起来,克服商业银行不愿意在农村开展业务的诸多弊端,给农民小额贷款,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取之于农,用之于农。实践已经证明,农村信用社是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主要力量,是最能及时、方便、有效地为广大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而现行农村信用社并没有按规定达到农村合作金融的宗旨——农民的广泛参与以及农村金融资源对“三农”的有效配置,也没有成为真正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合作金融组织,其关键性的原因在于农村信用社存在着产权制度不清晰,其结果是直接导致利益主体多元化、所有权主体缺位、利益主体越位、为农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已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进一步的发展。由于产权制度的不清晰,导致农村信用社制度性方面建设下降, 决策机制不科学,组织体系不健全,内部人员操纵严重,滋生金融腐败。农村信用社产权界定的关键是产权利益主体及其行为的界定。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农村信用社产权的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多层次,具体来说包括四个具体方面:一是信用社全体社员;二是社区政府;三是行业主管部门;四是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者。农村信用社社员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信用社产权的当然的利益主体,拥有信用社资产的所有权,但事实上社员从中受益并不多,后三者成为农村信用社最大的收益者!而真正的利益主体——全体社员被淡忘、虚置。本该充当最大利益主体的农民,其实难以真正获得多少利益。造成这样的局面产生有着深层次的内外因:从外因看,农村信用社同时受到中央银行、各级地方政府的领导;从内因看,由于产权制度不清晰,农村信用社长期处于所有者缺位状态,缺乏所有者的有效监督和控制,导致农村信用社在较大程度上背离了合作制原则,存在着潜在的金融风险。因此,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必须从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入手,否则无论如何规范都将是徒劳无获的,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所以,农村信用社的出路在于产权制度的创新。建议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建设采取以下措施:
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尽快制定《中国农村信用社法》,以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地位,从制度上保障农村信用社权益不受侵害。理顺产权关系和管理体制,给农村信用社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1.2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监管部门不能越位,监管不是主管,也不是分管,更不能干预农村信用社的日常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要像对待一般企业一样对待农村信用社,让其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得任意干预农村信用社的日常信贷活动。
1.3 农村信用社应立足于农村,面向农业和农民,可以较好地发挥自身比较优势,扎根农村、服务农业、惠及农民,与农民结成较为牢固的利益共同体,这是农村信用社的内在改革所要求的。
1.4 农村信用社应该与本地的农村实际经济发展相协调,一切从本地农村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办特色、上水平、求发展,这是农村信用社的内在发展所规定的。
1.5 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建设应该走股份制道路, 大家都来关心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进行股份制改造,可以适当提高农村信用社职工、经营管理者的持股比例,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同时还可以通过聘请外部董事和监事的方式保持决策和监督的有效性。从而从根本上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率,达到“共赢”的目标![3]
2 农村信用社的金融业务创新

农村信用社的金融业务已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从农村经济发展来看,农村信用社的传统业务很难满足其需求,尤其是在不发达或者是欠发达的西部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存在存款增势趋缓、贷款回收乏力的情况下,支付问题日渐突出,农户一般性生产资金需求尚可满足,面对调整农村产业经济结构中适度规模的资金需求却难以供应!随着农村产业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农村养殖业、加工业、运输业、建筑业等的迅速发展,同样伴随着农民进城务工人数的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渠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多元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多元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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