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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资产重组的涉税处理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4-27浏览:2331下载242次收藏

(上海财经大学,上海 200433)
摘 要: 文章主要从企业资产重组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 了企业资产重组问题的涉税处理。
关键词: 资产重组;涉税;处理
中图分类号: f273.4∶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6921(2008)22—0088—01 
企业资产重组是企业为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效益或实现企业的经营战略,通过对 资产存量、增量、存在方式、负债、产权结构等进行重新组合从而重新调整企业边界的一种 经济活动。
由于不同企业重组方式下的相应的涉税处理也有所不同,本文拟对此进行分类阐述。
1 企业资产转让、受让的一般规定
1.1 资产转让损益

企业取得资产转让收益,应依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转让所发生的损失,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有资产转 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2 受让资产的计价

企业受让的各项资产,可按照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3 减免税优惠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受让后,其生产经营业务范围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 ,可承继其原税收待遇。但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 期限。
1.4 亏损弥补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 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因资产转让和受让在双方 间相互结转。
2 整体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 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企业整体资产 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 ( 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 (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 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 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 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 ,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2.1 应税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税务处理
2.1.1 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交易中,转让企业的股东基本上不直接发生经济业务,只不 过其持有股权的企业原从事工商等营业活动,现在成为持有接受企业股权的投资公司或从事 投资业务。除非接受企业通过向原股东回购本公司股权,用以与转让企业交换资产,否则企 业整体资产转让业务基本上也不发生涉及接受企业股东的经济业务。一般情况下,企业整体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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