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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4-27浏览:2193下载171次收藏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工商管理系,江苏 淮阴 223003)
摘 要: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 题,提出了解决对策,为决策者提供相关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财政;管理体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h tk]1007—6921(2009)03—0050—02
1 目前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1 分税制体制支出责任界定问题

县乡实行相对规范的分税制要求分级管理、支出定责、收入分享、责权统一。税权划分不明 确,其财政收人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中央、地方税的征收,同时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没有发 行公债的权力,这显然不能满足分税制下县乡财政作为一级独立财政的需要。另外,县乡政 府没有主体税种,所开征的税种多为难以征收的小税种,如娱乐业、个人收人所得、餐饮业 及服务业等的征税,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收人额、应税所得额确定的困难和征收的困难。同 时税种划分不合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按企业隶属关系进行分税,个人所得税在发达国家 是中央财政的主体税种,而我国则划归地方。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进一步薄弱了县乡财力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来,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成果,减轻了农民负担,减负率达30% ~60%,加强了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但同时也对县乡财政形成了更 加严峻的考验。目前县乡财政收人主要来自地税收人(包括各项地方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等)、国税收人(增值税留存部分)。农民减负,县乡财政就要减收,按原有的 财政体制,农村基层政府和财政职能就难以保持。尤其是对一些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和中西部 贫困地区来说,地税和国税收人所占比重很低,农业税一般占当地财政收入30%以上,有的 甚至可以达到70%~80%。因此,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后,对于县乡财政来说无疑 是雪上加霜。另外,合理明确地界定县与乡镇政府的支出责任是体制执行的前提。但在实际 工作中,县与乡镇之间的支出责任却难以明确界定,一方面是因为当前对乡镇政府职能界定 不清,不能以职定责;另一方面是为了支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将乡镇教师工资、公共卫生 、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乡村道路建设等支出以县级财政为主,造成乡镇支出责任被肢解。 同时,乡镇财政承担的经济发展(包括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社区服务支出等项目又超出 了乡镇的职责和能力范围。
1.2 分税制税种和分享比例划分问题

分税制管理体制的关键在于税种和分享比例的界定问题,现行的县乡相对规范的分税制财政 体制一方面参照的是中央和省的分税制框架体系,没有注意到农村经济发展的特殊性,税种 可分的空间也较小,对经济的调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经济发展差异较大 ,各县乡从自身实际出发,在实际执行中分税的情况也五花八门,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定, 执行不太规范,和分税制的初衷背离较大。一方面,县乡财政成为各级财政集中财力的对象 。从县乡财政与中央财政的关系看,县乡财政需要将75%的增值税、100%的消费税、中央企 业所得税及部分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从县乡财政与省市级财政关系看,省市级政府在中央 财政集中一部分财力的基础上,对共享收人和地方固定收人进行了分成,又对县乡财力进行 了集中,由此中央财政收人占全国财政收人的比重显著提高,约占50%左右,如果再加上省 本级财政收人,中央和省的财政收人在整个国家的财政收人中古有绝对支配地位,超过60% ,而县乡基层财政收人比重一般为20%左右,可容支配的财力过少。另一方面,支出下移。 在中央及省市财政县乡财政的关系上,将部分应由上级财政负担的财政支出全部或部分下放 给基层地方政府,省级以上财政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医疗卫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及科 技投人和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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