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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与完善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4-27浏览:2564下载287次收藏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0081)
摘 要:文章拟从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比较入手,对改 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税法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6921(2008)22—0026—02
1 个人所得课税模式比较
1.1 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利弊分析

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是将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按不同来源分类,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 同税率的一种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此模式的优势是按源泉课征,简单明了和征收成本低等 。但其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不能体现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不能体现公平税负的基本 原则,税源流失量大。
1.2 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利弊分析

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将每个人不同来源所得综合在一起形成所得总额,然后减除各种费用扣 除额、税收扣除额和各项政策减免额,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进行课征。该 模式具有如下特点:①征税面广、税基大,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②由于采取累进税率 ,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综合税负能力,实现税收公平。③由于纳税人所得额是按纳税人所 得总额综合计算,征收手续复杂,征收手段及征管成本要求高。④要求纳税人有较强的纳税 意识和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在国际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1.3 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利弊分析

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又称混合所得课税模式。目前国际上有两种操作方式。①先 分类计征后综合计征,即对纳税人各类所得按照标准税率分别征税后,再综合纳税人一定期 间内的各种来源所得按适用累进税率综合计征,并就某些类别所得已课征的纳税额给予全部 或部分扣除。②将各项所得分为两大类,即经营所得和非经营所得,将各项经营所得综 合起来采取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对非经营所得项目采取分类计征的方式。该种课税模式的特 点是对同一所得进行两次独立课税,既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又坚持 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稽征较方便,有利于减少偷漏税。
2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不足

我国分类所得课税模式除具有一般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优缺点外,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 在:公平性较差、征收手段落后,税源流失严重等。
2.1 税负不公,违背立法原则
2.1.1 在征税范围方面的不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对资本所得金所得及其他证券 交易所得和保险业带有投资、分红性质的险种的投资分红所得不征税,而对于农民或工薪阶 层几分几毛的利息所得却要征税。笔者认为,资本所得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大于劳动所得,付 出的代价小于劳动所得,与必要生活费用的相关程度低于劳动所得。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这样 的规定有违税收的纵向公平。
2.1.2 在免税额方面的不公平。我们现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居民工 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定为2 000元。因为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很大的差 异,这个免征额实际上并不公平,尤其2 000元免征额对农民来说很不公平。另外,一 个养活三个人的个人所得,与一个只养活自己一个人的个人所得,实际上就有很大的差异, 但所得税的免征额却是一样的,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其纵向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
2.1.3 在税率设置方面的不公平。具体表现在:①工薪所得适用的高边际税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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