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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中失地农民利益受损问题的思考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04-20浏览:2985下载203次收藏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一些农民因失去土地而成为“失地农民”。在国家信访部门受理的案件中,反映失地农民在征地补偿中利益受损问题的案例占了相当的比例。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到我国农业的稳定、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小康社会的实现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征地补偿中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几种表现


    土地的种植收益与农民失地后的补偿收益不对等

    土地对于农民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是农民生活最基本的保障。在土地被征用前,土地的种植收益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收益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土地的级差、农产品市场的距离以及土地的投入情况等因素。在土地被征用后,国家征地对农民的补偿应该是对土地双重功能的替换。对作为生产资料的补偿,就是要解决农民的经济补偿和就业安置;对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偿,就是要保证失地农民能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来看,土地征用后的补偿收益与征用前的种植收益应当对等。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仍然看到,由于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没有把土地的质量和土地的投入情况等因素考虑进去,农民用土地换得的补偿收益普遍低于土地的种植收益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土地的就业功能与农民失地后的就业保障不协调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城镇化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征地前,农民的生活、就业和创业都是以土地为主要依托的,可以说,土地是赋予农民得以就业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功能。征地后,对于失地农民来说,失去了土地也就相应地失去了在土地上获得的就业机会,因此需要在城市非农部门获得相应的就业机会,以保障自己的未来生计。目前,虽然政府通过制定有关的就业促进政策,为失地农民提供了受教育、培训的机会和具体的就业岗位,但是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同时,在现有的征地补偿中,虽然也包含一定的安置补偿,但由于标准较低,补偿不到位,加之农村劳动力自身素质不高、工业企业就业吸纳能力减弱等原因,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已成为征地以后最大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突出。

    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农民失地后社会保障功能转换的不顺畅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被征用后,农民就失去了未来生产、生活的保障。在征地过程中,虽然政府和有关方面也开始考虑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征地权的滥用,以及没有妥善处理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等,导致失地农民在丧失拥有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之后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失地农民面临着极大的社会风险。同时,我国现有征地补偿中不包含社会保障,而一次性补偿获得的现金又十分有限,失地农民抵御生活风险的能力大幅度下降。农民失去土地后将面临与市民同等的生存和发展的压力,理应享有和城市市民同等的保障权益,然而,在现实中尚未融入城市市民社会保障中的失地农民却大量存在。


    征地补偿中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成因分析


    制度的缺陷是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当前,我国失地农民在征地补偿中遭受不公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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