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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0-04-16浏览:2287下载263次收藏

**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09]8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要求按照权属梳理、勘测定界、审查确认、现场公示、审批发证的基本步骤分阶段实施,确保每宗土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达到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要注重调查审核和公示、公告等关键环节,认真把工作做实、做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及时化解土地争议和矛盾纠纷,确保按时完成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二、确权和登记发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和《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是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据,各地要严格遵照执行,依法依规开展。
    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一)确权要求
  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领导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全县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各乡镇负责组织力量进行认真调查,形成登记资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唯一性。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此次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采用“组有村管”的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
  (二)登记发证规定
  1、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准,其中证书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登记簿记载权属总面积及各地类面积。所有权证书及相对应的登记簿备注栏内需要注明“总面积内包含有国有土地和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2、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拥有多宗土地的,可以合并登记,发放一本《集体土地所有证》,应在证书及登记簿备注栏内注明各宗地面积和所在宗地的图幅号。
  (三)时间安排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于2009年12月底完成。

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一)确权规定
  1、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为基本单位,土地使用权人为"户主(户)"。
  2、权利人能够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宅基地文件,应按批文载明的占地面积和范围确定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依法变更;对“有证无地”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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