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9〕19号),阜阳市委、阜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阜发〔2009〕12号)精神,切实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促进各项措施在基层的落实,推动“平安界首”建设广泛深入开展,现就加强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基层综治组织建设
1、进一步加强市综治办、乡镇街道综治维稳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设。市综治办主任由政法委副书记兼任,配备专职副主任,明确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专门工作用车;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综治维稳领导小组组长,乡镇长(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市政法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的派出机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及辖区内重要企事业单位、学校等;乡镇街道综治维稳工作办公室(简称综治维稳办)为党委序列常设机构,主任由党(工)委副书记或一名党政班子成员担任,配一名副科级专职副主任,确定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2、构筑基层综治维稳工作平台。乡镇街道综治维稳办作为协助党委、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要牵头组织协调整合公安、司法、信访、法庭、民政、社保、武装、计生、土地等相关部门,建立协作配合、精干高效、便民利民的综治维稳工作中心,集中有关部门人员办公,综治维稳工作中心主任由综治维稳办主任兼任,专职副主任任常务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党委、政府办公所在地,与综治维稳办合署办公;综治维稳工作中心要达到“有人员、有牌子、有场所、有制度、有经费、有资料”的标准,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配备专用车辆。
3、健全基层治保会、调委会和综治维稳工作站。要加强村、社区综治维稳组织建设,着力提高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工作能力,切实做到“村为主”。要配备专职治保主任;对驻村、社区警务室、治保会、调委会、治安巡逻队等资源和力量进行整合,健全综治维稳工作站,在村、社区“两委”的领导和乡镇街道综治维稳办的指导下,有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治安防范、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对象协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制宣传教育、禁毒、打拐等工作。
4、强化非公有制企业、“两新”组织综治维稳工作力量。乡镇街道综治维稳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综治维稳工作力量建设,建立企业治安法人代表责任制,设立内部治安防范(综治维稳)管理机构,扩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覆盖面。
5、加强综治工作保障。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和花钱买平安的思想,严格按照阜发〔2009〕12号文件精神落实综治工作经费,并按照市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市、乡镇、街道平安建设经费要分别按人均0.5元、0.8元和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改善乡镇街道综治维稳办办公条件,全部配齐平安网管理专用电脑。要坚持把农村平安建设纳入民生工程,在中央、省、阜阳市财政补助村级组织的资金中专列经费用于村级综治维稳工作。要重点抓好“一事一议”治安防范经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工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尽可能加大平安经费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
本文2010-03-31 10:11:46发表“策划方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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