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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0-03-25浏览:2269下载247次收藏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管副县级以上干部;市县(区)直部门、乡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中省驻平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仍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收钱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
  3、公款吃喝、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行为。
  5、参与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等行为。
  6、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场所的行为。
  7、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论的行为。
  8、参加“×××”等非法组织,参与民间结社组会等行为。
  9、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等行为。
  10、不顾家庭基本伦理,对父母老人不孝敬等行为。
  11、不遵守社区、宿舍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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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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