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尘灾害的法律防治(常纪文)
近年来,我国西北部春季沙尘天气的发生越来越频繁,一些地方沙进人退的速度加快,部分地区甚至产生了灾害性的影响,如2006年4月9日,特70次列车在行进中遭遇沙尘暴,所有迎风向的玻璃被全部打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把我国目前沙尘灾害危害的特点归纳为:首发时间提前;沙尘天气增加;影响范围增大300多万平方公里;单次沙尘天气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程度明显加大;近50%的重点城市环境空气污染加重。日本、韩国的一些媒体也多多少少地把本国沙尘天气的出现怪罪于我国。尽管我国的一些城市采取了沙尘暴应急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大多治标不治本,长期效果不明显。这说明,我国西北部地区干旱生态系统的土地已经退化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必须下大力气从源头上加以预防和治理。从法学上看,也说明我国干旱生态系统的管理立法存在严重的不足,需要跨越性的创新和完善。
从目前来看,应建立或完善的法律机制除了进一步控制环境污染和温室气体的排放,防止气候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外,主要还包括:
其一,反省现行“行政管制+拨款”的沙尘治理模式的不足,按照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的要求,从“主要运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问题”的思路,探讨“综
沙尘灾害的法律防治(常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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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3-12 22:55:54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54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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