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实践与思考(戴备军)
目前,在一些地方,环保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新诱因。有效预防和处置环境群体性事件,是当前摆在各级政府以及广大环保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一、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危害性。环境群体性事件不仅会直接给人民群众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群众正当的环境权益诉求可能会为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出现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二是区域性。农村已经成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多发地,不少环境群体性事件和许多环境纠纷都集中发生在农村某一较小的特定区域。长期以来,对农村污染治理重视不够,没有实施环境保护城乡统筹,特别是近几年大量城市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农村污染治理体系尚未建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给农业生产和农民带来了较大影响。此外,跨省、市、县行政区交界污染纠纷也逐渐增多,存在群体性事件隐患。
三是效仿性。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负面效应往往会扩散。如以往群众对自身环境权益的维护,都是根据实际损害情况,提出“依法处理、消除污染、经济赔偿”等合理要求,而现在有时会采取激烈对抗等方式。
四是反复性。环境污染纠纷和相关群体性事件形成原因一般非常复杂,往往容易多次出现反复。有的一时得到平息,但时隔不久又再度爆发,而且不断升级、恶化。
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
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有一个长期积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从直接原因看,由于事发地污染不断加重,农民环境权益受到了侵害;群众在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前大都经历合理诉求、理性维权的过程,但这些诉求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回应,合法环境权益没有得到满足,加之受少数不法分子骟动挑唆,很容易以环境保护这一“公共产品”作为诱因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但从深层次看,其发生又有着历史和社会矛盾内在变化的本质因素,有着深刻的基础性、社会性、结构性根源。
(一)经济增长、利益分化导致各种矛盾集中凸现。近年来,一些地方由于受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制约,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贫富差距加大,一些群体性事件发生地周边村民容易产生不平衡心理。而环境问题关系到每一位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切身利益,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诉求容易形成共识,成为矛盾不断升级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从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其背后都夹杂着各种利益诉求,环境污染问题则成为争取利益的诱因以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同时粗放型经济发展导致环境问题特别是局部区域环境问题日积月累,到了矛盾质变显现之时,而一些地方领导对这一趋势性规律认识不深,重gdp增长轻环境保护,有的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指标,使得局部环境污染成为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隐患。
(二)农村民主进程中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改革进程中基层政府的职能转变跟不上形势需要,一些农村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同时,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一旦发生利益争端,不是寻求正当的渠道来解决,而是采取聚众闹事等不正常的途径。
(三)部分地方政府没有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上世纪90年代,一些地方为追求经济高增长,往往不顾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承载能力实施产业布局,甚至在一些沿江人口密集区规划建设了一批化工、医药等重污染企业,而污染治理又相对滞后,致使周边环境质量不断恶化。一些地方不尊重科
环境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实践与思考(戴备军)
本文2010-03-12 22:55:53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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