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性流域水污染呼唤环境产权改革(夏光)
要点导读:
流域区域性环境污染,单纯强调“严格执法”是不够的,必须提出“环境产权改革”的命题。环境产权改革有政府管制、产权分解和自主管理等多种形式,应针对发生在不同地区的流域区域性污染问题采取不同的形式。
2006年春,白洋淀发生了几千斤死鱼的污染事件,《财经》杂志报道此事时在题目上用了“绝境”两字,表明作者对在现有政策框架下,解决白洋淀污染问题失去了信心。
白洋淀污染是我国当前出现的大面积、常态性流域水污染达到十分严重情况的一个反映。在我国,许多湖泊和流域都出现了持续的严重污染状况,如果遇到干涸等特殊水文条件,就会出现严重的污染事故,每到污染事故发生的时候,当地政府就采取处分干部、关停企业、调水稀释等措施以应急,直到下一次严重污染事件再次发生,如此反复。这种情况说明,在现有水环境利用体制下,许多流域的水污染已经没有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
为了寻求对流域水污染的根本解决之道,我们需要了解流域水污染产生的原理。水体具有容纳和净化一定污染物的能力,这是一种资源,在环境经济学中被称为“公共池塘资源”。其特点之一,是使用的开放性与收益的独占性之间不对称——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它(排放污染物),而由使用所产生的收益(产值)却只被使用者个人所独占。在水量大而使用者少的时候,这种利用还不会产生显著的不利后果,而当水量有限且排污量很大的时候,就会出现污染后果。因此,为了维持这种资源的存在和持续合理利用,必须建立适当的制度结构以控制对其过度使用,这种制度结构称为“产权制度”。
一般而言,控制流域水污染有三种可供选择的产权制度安排:第一种是政府管制,即把有限的环境净化能力委托给政府,由其进行分配和控制,政府则通过立法、标准、执法等方式控制排污量。这种模式是目前我国控制流域水污染的主要制度安排形式。第二种是产权分解,即把总体的环境净化能力分解到单个组织或个人,由其享有收益权和控制权,任何对个体享有的这种环境权益的侵害都会遭到这些个体
常态性流域水污染呼唤环境产权改革(夏光)
本文2010-03-12 22:55:22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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