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中国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韩晓平)
由中央15委部局联手,发改委主任、国家能源办主任马凯亲自担纲起草组长的《能源法》制定工作已经拉开序幕,这将是中国立法进程的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事,将为国家未来发展的能源保障从法律上建立保障。
纲领性法律
《能源法》与《电力法》、《煤炭法》有所不同,它不会是一部具体化的局限于行业的法律;与《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也有区别,不是立足解决每一个层面的问题而制定的专项法律;与长达1000多页的《美国能源法案--2005》也不类同,不是一部万事巨细的统筹性法律。中国的立法框架决定了《能源法》应该是一部纲领性和政策性的法律,是为国家能源的总体发展建立方向座标,对相关立法进行方针指导,而不可能仅仅是一部局限性的专业法律。
《能源法》所需要明确的是一些原则,为各种与能源相关的法律法条的制定和修订确立原则,所以《能源法》确定之后,还需要起草落实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还需要对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重新制定有关的法规和规章,因此,《能源法》的制定将可能引起中国法律的大调整,将不能适应国家可持续发展大政方针的有关法律条款相应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调整。不管《能源法》制定者的初衷是否如此宏大,但《能源法》的制定将会掀起一次“蝴蝶效应”,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一系列法律大调整的序曲,将成为中国建立能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的法律定向而载入史册。
稳健立法
因为《能源法》将成为中国的一部纲领性法律,所以我们更需要采取稳健的立法态度,不能急于求成。中国是全球第二大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制定一部决定全球1/5人口的能源发展方向性的法律将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不仅会影响13亿中国人的未来,也会影响全球65亿人的整体利益,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一种科学、稳健和全面的立法态度。
中国目前在许多能源问题在认识上还未能统一,许多观点还需要再认识、再调整;许多的国际规则还需要再了解、再权衡;许多的市场规范还需要再摸索,再完善;许多利益格局还需要再配置,再平衡。立法过程也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社会整体认识的提高来逐步完善。
立法与制定政策不同,法律不宜频发修改,而政策可以适时调整。美国议会最近通过的《美国能源法案--2005》,就是在2001年布什政府颁布的《美国国家能源政策》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制定的,并经过近5年的调整完善过程。中国在制定《能源法》的工作中也可以参考这一经验,将制定的《能源法(草案)》先作为《国家能源政策》发布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完善和实践,再将政策变为法律,避
能源法——中国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韩晓平)
本文2010-03-12 22:55:01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546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