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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角色定位(井敏)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847下载204次收藏
 

生产者还是提供者?

由于公共服务本身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一旦某种公共服务被制造出来,它就有可能被社区内的每个人所享有,而不管他们是否已为之负担费用,因此,公共服务应该由政府来提供。这种认识应该说是没有问题的,但关键是很多人将提供与生产混同在一起,甚至将提供与生产视为是同一个意思。而实际上,公共服务的提供(provision)和生产(production)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最早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的是著名公共财政经济学家理查德·马斯格雷夫,后被以文森格·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制度分析学派所继承并加以明确化。

什么是公共服务的提供?

公共服务的提供是指一系列集体选择行为的总称,它包括是否提供某种公共服务、如何提供、何时提供以及提供的质量和数量等的一系列规定。

具体来说,政府作为提供者应该承担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决定某种公共服务是否需要提供。为此政府要提供多样化的制度安排以方便公民表达公共服务需求,比如投票、公共论坛、公民直接向政府官员表达其需求偏好等,通过这些渠道政府了解哪些公共服务是其辖区内大多数公民急需的,这大多数公民所共同需要的公共服务就会进入政府的公共服务提供议程。

2、确定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服务。即政府要确定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提供服务所需要的财政支持以及如何筹措等。政府在进行这些安排时,也要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以确保公民愿意为某一公共服务支付税费,并且使每个公民所支付的费用比例基本上和其所享受到的服务比例相当,否则,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就可能得不到公民的支持。

3、确定公共服务的消费边界。即哪些人可以享受某一公共服务,哪些人则被排除在外。不同的公共服务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消费边界,重要的是要坚持财政平衡原则,即个人所负税费和收益必须匹配,当外部性发生时,应根据财政平衡原则建立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4、确定怎样生产这种公共服务。即政府要根据收益成本分析确定某一公共服务的具体生产者,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或由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成本效益评估,政府应该秉持效率原则选择那些成本和效益比例最为适当的生产者来承担生产任务。

5、对生产过程和生产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政府要对生产者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如果生产者不能按政府要求履行任务,政府可以根据事前的约定,终止合约并追究生产者相应的责任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同时,政府还要对生产的结果即产品质量进行评估,以保证生产者生产的公共服务能满足公民的服务需求。

6、制定一些强制性的规则,以规制个人的消费行为,确保公共服务在供求均衡的前提下得到合理使用。因为,尽管公共服务一般来说都具有非竞争性,一个人对某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影响他人同等的消费。但当消费达到某个临界点时,一个人对该产品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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