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制定应兼顾历史、现状和未来——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几点意见(吴健)
今年11月中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一石激起千层浪,利益各方对此态度各异、众说纷纭。如何看待一个法令的出台,我们觉得应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历史发展的角度;能否适应现状、解决实际问题;是否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首先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本办法出台的立法意图。
1949年到1964年,我国处于无偿供水的阶段,供水不收取水费,因此无水价概念;
1965年到上世纪80年代初,处于低标准水费阶段,1965年国务院转批了水利电力部制定的《水库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用办法》,改变了无偿供水的状况,逐步推行了供水水费制度。但水费标准较低,并不符合供水定价原则;
1985年国务院颁布《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提出了要在供水成本基础上核算水价,并提出供水成本包括工程运行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及其它按规定计入成本的费用,及水利工程工业供水盈利水平不超过6%。从而进入了有偿供水、核算成本、按量收费的新阶段。
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提出,“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1998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印发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办法》提出“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而利润的平均水平是8%-10%,依靠政府投资的不得高于6%,企业投资的不得高于12%。本法同时还指出“城市供水应逐
法令制定应兼顾历史、现状和未来——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几点意见(吴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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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3-12 22:54:10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54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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