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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建立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张序)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522下载138次收藏
 

水是我国最重要的资源之一。近年来,随着西电东送市场的形成和拓展,我国西南地区的水电开发掀起热潮,随之也带来了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移民和库区群众利益受损、官员收受开发商贿赂等问题。究其原因,没有建立科学的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重要因素。

借鉴矿产资源地租理论与实践

矿产资源开发有一套较为成熟的有偿使用理论与实践,体现为资源地租及与之对应的权利金制度,可以为水能资源开发所借鉴。

资源地租指资源的经济地租,是自然资源所有者根据其对资源的产权和资源利用的排他性,向资源使用者收取的资源利用收益的一部分。资源地租分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两部分,前者是资源所有者单凭资源所有权获得的地租,后者是指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的资源所带来的超额利润。

权利金是资源地租理论在矿产资源上的应用,是矿产资源开采者因开采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而向矿产资源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权利金是矿产的资源地租,它分为基础权利金和超额权利金两部分,分别对应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基础权利金有分为三部分:(1)一次性权利金,是矿业权在招标、拍卖过程中形成的矿业权出让收费,由中标者向矿产资源所有者一次性支付。我国部分地区实行的矿权拍卖价款属于此类,但与因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而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含义有所不同;(2)基本权利金,反映矿产资源所有者的经济权益,是其凭借财产权利收取的一种费,一般从量征收。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此类;(3)最低权利金,又称矿业权租金,是矿产勘查开发的同时为取得经营矿业需要占用的土地所付的租金,按面积征收。我国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属于此类。

超额权利金在矿产资源开发者的利润达到一定水准之后从价征收,从而调节不同品质矿产的级差收入。我国1984-1993年实施的资源税属于此类。

虽然水资源在大的时空范围内属于可再生资源,但水能开发的排他性、坝址的稀缺性决定了水能资源相当于不可再生资源,适用于矿产资源的权利金制度。河流属于公共物品,但水能开发改变了河流的自然特性和利益格局,影响了他人对河流的消费,许多原来依靠河流的生产生活方式难以为继,使被开发河流(段)变成了排他性的非公共物品。另一方面,开发商一旦拥有一个水能开发点,其他开发商便自然被排斥,发电之外的其他形式商业开发(如漂流、观光)也被排斥或无法进行。引水式电站形成脱(减)水河段,下游较长距离内不可能再建水电站;坝式电站上游回水形成河道型水库,上游较长距离内也不可能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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