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文秘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建立阶梯式水资源费标准体系应遵循的原则(王明宇)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679下载159次收藏
  #trs_autoadd_1217987812250 { margin-top: 0px; font-size: 12pt;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217987812250 p { margin-top: 0px; font-size: 12pt;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217987812250 td { margin-top: 0px; font-size: 12pt;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217987812250 div { margin-top: 0px; font-size: 12pt;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217987812250 li { margin-top: 0px; font-size: 12pt;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 /**---json-- {"":{"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p":{"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td":{"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div":{"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li":{"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 --**/

中图分类号tv213.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 4637( 2006) 06- 0052- 03

 

1 问题的提出

 

水资源费的实施办法及征收、使用管理措施已经颁布和实施近20 a, 但至今人们对水资源费的性质及征收、使用和管理等认识不一,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和意见。

 

(1) 认为水资源费属国家水资源宏观管理费用的补偿, 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直接劳动消耗补偿之外的前期基础费用和用后补偿费用, 是一种行政事业收费, 水资源费纯粹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费用。

 

(2) 认为水资源费体现了国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水资源所有者为了有效体现自己的所有权, 保护和管理水资源, 使其达到永续利用, 而向水资源使用者征收的费用, 是水资源使用租金。

 

(3) 认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全部劳动消耗只是水费, 而非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纯属一种“资源税”, 这种税收体现了属国家所有的水资源必须实现有偿使用的原则, 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水资源的稀缺程度。

 

(4) 认为水资源费具有税的性质, 但不是纯粹的税收。不由税务部门征收, 且不像税收那样由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标准。

 

(5) 认为水资源费具有费和税的双重性质, 既承认水资源费是对水资源宏观管理消耗的补偿, 又认为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应实行有偿使用原则, 有偿使用的实质属税收的性质。

 

(6) 认为水资源费的征收完全是一种水资源管理措施, 称为费或税无关紧要, 称为费更有利于收费和管理。水管理部门收费比税收方便得多, 且利于其使用; 对企业来说, 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而转嫁于用户,不影响其经济效益。

 

尽管目前水资源费的性质学术界还存在争议, 实际上我国的水资源费承担了水资源所有权实现的功能,是水资源所有者因水资源付出而得到的收益, 是水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的具体体现。

 

2 我市现状

 

2002 年4 月1 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 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重点, 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调整水价要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相结合。全国各省、直辖市以上城市应创造条件在2003 年底以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其他城市也要争取在2005 年底之前实行; 取消部分地区实行的用户用水最低消费( 月用水量底数) 的规定; 各地要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 实行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计加价办法, 拓展水价上调空间, 增强企业、居民的节水意识。

 

2004 年7 月30 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 京发改[2004] 1517 号文件) , 其中对水资源费标准做了如下规定: ①水利工程供水( 除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建立阶梯式水资源费标准体系应遵循的原则(王明宇)

点击下载
分享:
热门文章
    热门标签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