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影响及对策研究(刘作敏)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报国务院批准,今年在江西省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江西人民的极大关怀和支持,是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重要行动,它为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社会稳定和实现在中部地区崛起提供了一个重要机遇。
1、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到农村水利工作的主要内容
这次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简要概括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三取消”即:一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二是取消屠宰税,从今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屠宰税,已经征收的,今年内一律退还给农户,或者抵顶今年农户应缴纳的农业税;三是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即:一是调整农业税政策;二是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一改革”就是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
我省决定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2002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的“两工”不得超过15个,2003年不得超过10个,2004年不得超过10个,2005年起全部取消。取消“两工”后,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和维护所需要的资金投入。今后,凡属于沿长江、鄱阳湖地区的大中型水利基本设施的修建和维护,所需资金应全部在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予以重点保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地方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资金解决。由中央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投资,应按照“谁建设、谁拿钱”和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不留资金缺口,一律不得要求农民出资出劳进行配套。各地遇到防洪、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但要明确规定动用期限和数量。除此之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确需动用农村劳动力的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2005年“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内“一事一议”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用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2、农村税费改革对农田水利建设的影响
“两工”逐步取消,实行“一事一议”,无疑将带来群众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大变化。其一,投入机制发生了变化。长期以来,农民一直是全省农村水利的投工投劳主体,地方财政只给予适当补助。税费改革后,“两工”逐步取消,改革村提留使用办法,占农村水利工程总量70%-80%的跨村、跨乡工程失去了原有投工投劳渠道,新的资金投入渠道尚未明确。由于投工投劳数量的减少,对强化水利兴修的领导提出了新要求。其二,由于农田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大多跨村、跨乡,实行“一事一议”后,给那些跨乡村的流域性工程实行统一会战带来难度。同时,对受益范围虽属一村一组,但仅靠本村组的能力难以做到当年实施、当年受益,只有采取“推磨转圈,轮流受益”的协作方式才能完成的工程,也将带来不少难度。其三,由于长期以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习惯于依靠政府号召,行政干预,奖罚推动,部门协调,实行“一
农村税费改革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影响及对策研究(刘作敏)
本文2010-03-12 22:31:20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53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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