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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管理实践中的伦理(雷毅)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542下载209次收藏
  编者按 2004年年初,黄河水利委员会正式提出了“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治河新理念,开始着手研究构建相应的治河体系。同时,把重塑人与河流关系的问题上升到伦理的层面来认识,从而唤起更多的人自觉和积极地投身到“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行动中。

河流管理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说它是科学是因为河流管理必须严格遵循科学规律,按原则办事,马虎不得;说它是艺术是因为单纯地依靠科学而没有理解河流的正确态度和热爱河流的情感也不可能管理好河流。众所周知,河流管理的思路和路线决定了河流各项功能的实现,例如,河流生态功能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我们的管理思路决定的。近30年来,我国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用水需求日益提升,但河流管理却未适应这种需要,表现为重水利资源开发轻河流生态保护,对河流的治理大多停留在水污染控制和水利工程的管理,对河流生态系统的复杂性缺乏研究和了解,从而导致我国河流管理思想、治理方式上尚存在较多不足和缺陷。“河流健康生命”观念的提出,表明我们河流管理的思路开始了新地根本性地转变,即由过去只关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用水需求转向了河流生态利益与人类利益并重的管理思路。

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这种转变都是必然的。20世纪70年代,环境伦理学的兴起为人们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新途径。它对工业社会以人为中心的价值观提出了严厉地批评,并把人与自然关系尖锐冲突的原因归结为这种观点。环境伦理学为动物、植物、山川河流争取价值和伦理地位的主张迫使主流社会范式不得不认真反思工业社会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得与失,不得不开始考虑自然界的利益。今天我们倡导的河流伦理也是这种反思的结果。

河流是一个多价值系统。在我们的河流评价机制中,仅仅只有经济评价机制是不够的,如果能够在河流评价系统中体现出河流的多价值特征,并且引入伦理的维度,那么,我们在处理人与河流关系中视野就会更加开阔一些。

作为一个好的评价系统,各类指标之间应有必然的逻辑关联。经济评价指标如何与伦理原则结合起来(如依照河流伦理中“河流健康”标准,将经济、社会和河流健康统筹考虑),是我们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难题。也许这样的考虑会被传统的管理者认为不切实际,但从趋势上看,这是必须要做的事。

在人际伦理的领域,河流只是自然存在而非道德主体,它只有义务却无权利,人们评价河流的主要尺度是经济,有时辅之以行政和法律尺度。然而,由于缺乏对河流主体地位的确认,无论在经济尺度之外是否还加入了行政和法律尺度,处理的效果常常相当有限。原因在于,任何一个经济实体最终的目的都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单一的经济尺度不足以约束企业或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而法律尺度的强制性特征只具有惩戒和威慑作用,并且对责任人行为的约束标准太低;行政尺度虽然可以在经济和法律尺度之间做出一些规定以弥补经济与法律手段的不足,但本质上,它们都是外部约束,无法从本源上解决利益冲突问题。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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