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文秘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中国环境报:推行绿色保险 防范环境风险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707下载175次收藏
  #trs_autoadd_1226892998001 { margin-top: 0px; font-size: 12pt;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226892998001 p { margin-top: 0px; font-size: 12pt;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226892998001 td { margin-top: 0px; font-size: 12pt;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226892998001 div { margin-top: 0px; font-size: 12pt;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226892998001 li { margin-top: 0px; font-size: 12pt;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 /**---json-- {"":{"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p":{"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td":{"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div":{"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li":{"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 --**/

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发言摘登

编者按 11月10日,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会议研讨了建立绿色保险制度,提高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能力问题。本报特摘登部分代表的精彩发言,以飨读者。

 

 

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要把握的问题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杨朝飞

 

加快建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一次市场手段运用到环保领域的重要尝试。环境保护部决定在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为全国的大面积推行提供经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要以易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各类工业园区为重点,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基本方法,建立基础资料库,逐步摸索环境风险评估体系、企业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与赔偿体系、保险制度的监管体系和赔偿责任的风险分担体系等。本着“成熟一个、示范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及时发现实际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在实践中完善配套政策,争取2012年后在全国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要处理好几个关系,环境污染者责任分担与环境风险分担相结合;市场手段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强制保险与自愿投保相结合;统一环境责任制度、法规与实行不同环境风险等级、制定差别流动费率相结合;企业负担与政策扶持相结合;自愿试点与政策引导相结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的过程中还要把握好4个问题。

 

一是保险机制是一种市场手段,政府和环保部门在推动这项制度中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行政干预。环保部门要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重点是提供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程度等基础情况,为保险产品的设计提供依据。同时,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加强现场监测和监督,为企业减轻污染事故影响,协助保险公司确定责任和理赔。

 

二是加强法规和政策的配套工作。地方立法工作中可以率先突破,将环境责任保险的要求在地方法规中体现出来,为环境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保。比如将企业投保费用在税前列支,或者将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按一定比例补贴企业作为投保费用,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还可以考虑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专项基金,解决超过保险限额以上的赔偿问题。在今后开征环境税筹集的收入中,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鼓励企业上环境责任保险。

 

三是加强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精心谋划、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建议成立领导小组顾问组和技术指导顾问组,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作为地方领导小组的顾问,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环境保护部政策研究中心等单位的专家作为技术指导组的顾问,为地方试点提供指导。

 

四是及时沟通信息。组织地方的培训和交流,为各地交流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提供有效支持。

 

总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是环境保护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要勇于探索,以此作为转变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的突破口。

 

 

制定污染损害赔偿标准维护受害者权益

 

环境保护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 李华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个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污染损害赔偿。制定污染损害赔偿标准是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维护受害者权益的基础。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因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额、环境修复成本赔偿额、人体健康损害赔偿额、舒适度损害赔偿额和存在价值损害赔偿额的总和。前3项是重点工作,后两项在核算方法上不成熟,而且不是当前环境管理的重点,可视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决定是否纳入赔偿范围内。

 

财产损害可分为生产损害和个人资产损害两个类别。

 

环境修复成本赔偿标准是环境应急处理费用、环境污染清理费用和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的总和,可考虑应急处理费用、环境污染清理费用和生态环境恢复费用。

 

应急处理费用主要包括应急监测费用、检测费用、应急处理设备和物品使用费、应急人员费等。环境污染清理费用包括污染清理设备及工具的单价和数量,污染清理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污染物的处理成本和清理量。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包括土壤(水底污泥)更换、水体修复、污染处理设施(物品)购置和使用、人员开支等费用。

 

就人体健康损害赔偿标准而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环境污染造成的人体健康损害赔偿标准,应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主要划分为一般性赔偿项目、致残赔偿项目及受害人死亡赔偿。

 

 

高污染高风险企业应强制保险

 

江苏省环保厅厅长助理 于红霞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重要一环,能够有效地集中社会环境监管力量,使政府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近年来,江苏省深入探索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确定“先行试点,逐步完善,建章立制,全面推行”的原则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中国环境报:推行绿色保险 防范环境风险

点击下载
分享:
热门文章
    热门标签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