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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环境保护发展之法制篇——修典明法三十年(步雪琳)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3021下载147次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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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环境法制建设始终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的30年,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大发展的30年,也是环境法制建设逐步拓展、日渐深入的30年。通过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并切实引入司法手段,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取得瞩目成就。

 

修法筑基石

制定9部环境保护法律、15部自然资源法律,制定颁布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初步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体系的环境法律和标准体系

 

2008年2月28日,北京还是春寒料峭,参加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代表们却是热血沸腾的。在这次会议上,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获得全票通过,与在此之前施行了近12年之久的、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相比,修订后的新法为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统计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制定9部环境保护法律、15部自然资源法律,制定颁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200件、军队环境法规和规章10余件、国家环境标准800多项,批准和签署多边国际环境条约51项,初步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体系的环境法律和标准体系。

 

回顾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环境立法进程,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孙佑海概括为3个阶段。

 

孙佑海认为,1978年至1982年,最重要的就是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上原则通过《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环境法律,建立了一系列重大制度。”

 

“从1982年到1997年,我国的环境立法取得了迅速发展。”孙佑海介绍,1982年到1990年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国务院也陆续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新的变化,我国环境立法出现了又一个高潮。1993年,全国人大成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次年更名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其组织和推动下,我国环境立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2003年,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主张,这对我国的环境立法是极大的支持和推动。”谈到1997~2008年的环境立法新阶段时,孙佑海说。这一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和修改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到目前为止,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我国环境立法的进展不仅体现在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上,也体现在立法质量的不断提高上。总结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环境立法的特点,孙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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