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怎样以法律手段遏制环境行政不作为?(张明皓)
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环境保护,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各级政府的首要职责,这个问题虽然已成为共识,但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地方经济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经济高速发展与环境加速恶化的矛盾和冲突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善,且一些地方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地方政府部门的环境行政不作为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所谓环境行政不作为是指环境行政主体——政府,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在有条件、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消极地不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其环境行政管理法定义务的状态。行政不作为是一种渎职行为,相对于作为的违法违纪来说,不作为的方式更具广泛性和隐蔽性,不易被及时追究和处理,因此其危害性更大。
环境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
(一)地方政府在环境监督管理实施过程中的缺位
1.环境行政征收中的政府缺位。环境行政征收,是政府依据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地取得行政相对人一定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环境行政征税和环境行政收费两类。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收费主要是征收排污费。排污费制度是一项重要且影响广泛的环境资源费制度,它既是环境管理中的一种经济手段,又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执行方式之一。我国于1987年12月首次实行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收费制度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做了具体的规定。排污费征收中的政府缺位主要表现为:一是未能做到对所有排放者全部进行征收,存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的情况;二是未能全额收缴,特别是违反规定,减缴、免缴排污费。
2.环境行政监督管理中的政府缺位。现行的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环境保护计划、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境监测、环境资源许可等制度。从1998年国务院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后,全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有了大幅度上升。现在的问题是,防止环境污染、防止环境资源破坏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仍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先建设后审批,环境行政许可流于形式;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污染严重的项目乱审批;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建设项目越权审批,严重损害了环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致使某些污染重的项目乘虚而入,给环境造成很大损害。众所周知,“三同时”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但在具体建设项目施工中,“
《中国环境报》:怎样以法律手段遏制环境行政不作为?(张明皓)
本文2010-03-12 21:16:01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52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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