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河道法制化建设的探讨(袁辉)
长期以来,人们对水利一直存在着一种片面的认识,一是认为水利部门是搞水利工程建设的,其职责应当以水利工程建设为主;二是认为水利应当为农业服务,没有把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后,特别是政府机构改革后,水利部门的职能发生了质的变化,变成了一个集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于一身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水利部门作为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就是大力贯彻执行水法,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
1 转变观念,树立水利法律意识
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个论断成为我国在发展农业中的重要指导思想。建国60年来,我国已由一个农业国发展为一个具有现代化水平的工业国,水利不仅是农业的命脉,而且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从此,水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发生了质的飞跃。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六届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水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水利事业走向了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新时期。
2 建立完整的河道法规体系
加强河道法制建设,必须制定一套完备的法规和规章,从而保障河道执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颁布后,辽宁省先后制定了《辽宁省实施水法办法》、《防洪法实施办法》、《辽宁省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河道资源收费暂行办法》、《辽宁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等,这些办法出台后,为辽宁省的防洪建设提供了保障。但在目前,有些地方法规和规章已不符合现行的河道管理现状,如《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等必须加快修改,使其更加完善。
此外,现行的维护费收费政策,在制定标准时没有进行较细致的甄别,没有考虑到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对企业的征收
关于加强河道法制化建设的探讨(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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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3-12 15:04:33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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