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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长江流域综合管理法律体系(刘振胜 夏细禾)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531下载256次收藏
  长江流域管理涉及水利、环保、交通、城建、国土、能源、农业、林业等多个行业和部门,由于流域综合性管理法律的缺位,部门间的协商机制尚未建立,流域管理机构难以在流域综合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应以制定《长江法》为核心,加强配套法规建设,构建流域综合管理法律体系,强化流域综合管理。

流域不仅是完整的自然地理单元,也是独特的经济和人文地理单元。水资源的不可分割性,流域生态、经济、社会、文化的相互依存性,决定了必须以流域为单元,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对水资源实行综合管理。流域综合管理就是从流域复合系统的内在联系出发,以水的自然流域为管理单元,在政府、企业、公众等共同参与下,按照流域的综合规划,以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和保护为目标,应用行政、技术、法制、经济等手段,对流域内的涉水资源全面实行协调的、有计划的、可持续的管理,促进流域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综合效益最大化。要实现流域综合管理的目标,必须要有流域的综合规划作为技术支撑,同时还要有一部流域综合性法律作为依据。《水法》已明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这从体制上解决了流域综合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等问题。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流域综合性法律,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解决不了流域综合管理的体制机制等问题。

长江流域涉水管理现状

按地区、分部门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基本模式。长江流域管理涉及到19个省级行政区域和水利、环保、交通、城建、国土、能源、农业、林业等多个行业(部门)。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在全国建立了七大流域管理机构,其定位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代表水利部在流域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1950年,在长江流域成立了长江水利委员会。其后,国家其他有关部门也建立了带有一定流域管理性质的机构,如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农业部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长江中下游地区防护林工程管理办公室等,他们分别代表国家相关行业(部门)履行职责。

流域管理涉及不同行政区域和多个行业(部门),需要建立和完善跨区域、多部门间的水事协商和协调机制,来解决流域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当前,在省级行政区域间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已有一定基础,如在防汛抗旱方面已建立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水土保持方面,已建立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水务管理体制的不断创新和推进,在实现城市综合管理涉水事务上,取得了可喜的实践经验。

就流域综合管理而言,可进一步探索逐步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协商、协调机制,如在水资源保护领域,可在水利与环境保护两部门间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协调一致、运转高效的协调机制。

涉水法律法规建设现状

长江流域涉水法律法规的建设大致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水法律法规,第二类为其他涉水法规。每一类又可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是国家层面上的立法,即适合全国的涉水法规;第二是长江流域层面上的立法,即仅适合于长江流域的涉水法规,或仅对长江流域的某区域或某一特定管理事项适用;第三是行政区域层面上的立法,即适用于长江流域内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涉水法规。

水法规建设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组成部分,有力引导、规范和保障了水利发展与改革,奠定了依法治水的制度基础。

——国家层面上的立法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水法》为核心,包括3部法律(《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9件行政法规(防汛条例、抗旱条例、水文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50项部规章的适用于全国的水法规体系,各类水事活动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长江流域层面上的立法

《水法》颁布后,长江流域的水利立法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修订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3年和2008年水利部分别颁布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两部规章。近十余年来,国务院、水利部还针对长江流域管理发布了数十部法规性文件来规范水事活动,并授权长江委的水行政管理职责:如《长江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1999年)等。

——行政区域层面上的立法

长江流域内各行政区域的地方立法近期也取得了较快的进展,许多省(市)在新《水法》颁布后相继出台了《水法》的实施办法,在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道湖泊的管理、水能资源管理、水土保持、农田灌溉、节约用水等方面出台了地方行政法规。

在水利方面立法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其他涉水法规也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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