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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黄河水事违法案件之我见(杨德杰)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069下载123次收藏
 

水事案件包括水事违法案件和水事纠纷案件。“水事违法案件”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法规对违反水法规行为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制裁的事件和违反水法规行为情节严重,由公安或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其特点是行为人与国家或人民之间的权益争端。“水事纠纷案件”指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在分享水利、防治水害或其它水事活动中发生的权益争端。从某种意义说“水事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避免性,它可以用调解的方法来解决。而“水事违法案件”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适用调解;它是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衡量的,因此可以依据“准绳”,通过告诫、制止、管理等措施进行防范。

黄河上的水事违法案件则更具有防范性:一是案件发生地相对固定;二是违法行为人相对集中,多是沿河乡村群众。

根据多年来水政工作的经验,黄河水事违法案件的防范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水法规的自觉性;二是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震慑违法犯罪滋生的苗头;三是培育和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四是加强水工程和河道管理范围的管理力度,不给违法分子可乘之机。

下面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就如何防范黄河水事违法案件分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做好水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水法规宣传教育是水政监察的一项基本工作,也是防范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重要措施,水法规的宣传教育不仅可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水法规的自觉性,而且有助于监督、打击水事违法行为的良好群众基础。水法规的宣传方法多种多样,电视、广播、咨询服务、张贴标语、散发传单资料等,以上例举的宣传方法是我们在每年“水周”期间经常采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一般都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和财力,不能在较长时间或长时间内持续开展,且具体到每一个被宣传的对象来说,最直接最有效的宣传方法莫过于促膝交谈,这种宣传方法在其它部门也许存在一定困难,但在黄河部门却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其有效性是因为针对防范水事违法案件来说,沿河沿堤乡村群众是主要的宣传对象,也就是说宣传对象相对集中且具有针对性,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中牟河务局的情况说明:中牟局所辖堤线总长39.282公里,二个控导、四个险工工程班,三座涵闸,三个堤防管理班,各处工程共有专管人员140余人,局里组织专管人员定期进行水法规知识学习,再通过专管人员向沿河群众进行水法规宣传,由于专管人员具有一定的水法规知识,而且人数较多,他们生活在沿河沿堤工程的三个乡镇的123个自然村,常年奔波在沿黄第一线,熟悉情况,与人民群众交流的机会也很多,可以利用田间地头,茶余饭后的闲聊向群众们宣传水法规和发生在身边的及其它地区的典型水事案例等。

目前,通过我们黄河部门多年来坚持不懈的水法规宣传,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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