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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力度的思考(季宝东)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654下载172次收藏
 

中图分类号tv5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 - 4637( 2007) 02 - 0009 - 02

质量监督执法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最重要的手段,是保证有效监督的重要措施。因此完善执法体系建设,建立执法责任制, 树立法制观念,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大执法力度, 是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督, 促进和支持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利保障。

1 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现状

北京市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是市水务局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是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 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在监督检查中, 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存在的问题, 采取工程质量检查通知书的形式, 发至各相关参建单位, 要求其纠正、整改或停工整顿。“十五”期间, 北京市不断加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 开工建设了重点水源、河道治理、病险水库加固等一大批水利工程。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没有出现较大的质量安全事故, 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违法转包、分包; 不按投标承诺施工( 如技术力量投入不足, 人员不到位等) ; 不按技术标准施工; 不按监督检查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相同质量问题反复出现等违法违规行为。但很少有被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和罚款处理的案例。这就反映现在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还存在着薄弱环节, 工程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及对责任主体的惩治力度还存在着差距, 存在着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

2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

(1) 传统水利建设观念的延续。

长期以来, 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 基本全部隶属于原北京市水利局, 形成了水利工程建设“建、监、管”一体。工程建设更多地靠行政手段和建设者的敬业精神来保证工程建设的实施。加之水利建设法制化起步较晚, 水利工程建设没能真正纳入法制化、程序化管理,没能形成很好的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也基本上是空白。虽然近年来随着水务体制的建立, 政企逐渐分开, 法治建设不断完善, 基本建设程序不断规范, 政府监督力度不断加强, 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仍然比较滞后。

(2) 监督执法主体还不明确。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与其他执法部门相比, 执法体制还没有理顺。执法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 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的委托,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行政机构, 主要从程序上进行监督管理。而质量监督单位职能只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没有对违法行为处罚的执法职能。因此, 对参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或罚款, 还没有明确的监督执法的主体,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机构缺位, 使得监督执法力度打了折扣。

(3) 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不少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保证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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