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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与建议(朱建河)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675下载249次收藏
 

一、小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一)小水电生产企业增值税政策执行不到位

1994年以来,国家为了支持小水电行业的发展,对县及县以下小水电行业的增值税按6%的优惠税率征收。①国家的政策规定十分明确,但在具体执行中却不尽一致。

1.按现行政策6%的征收率征收。主要适用对象是其产品销售给按6%税率征收的地方电力公司。按6%征收的地方电力公司不存在进项抵扣的问题,因政策执行前后惯通容易落实到位;直接销售给用户的,用户因小水电生产价格较低,即使按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企业,也会因价格较低而按6%取得进项发票也认为合算;如果用电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就不存在进项抵扣的问题。况且,小水电生产单位与直接购买的用户往往会以经济合同方式预先约定,购销双方事先都进行了评估和核算,都自愿接受。

2.按17%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这主要是适用于销售给按增值税—般纳税人管理的小水电公司和国家大电网的情况。采用这种管理方式确实是基层税务机关和小水电生产单位无奈的选择。由于购买单位出于自身进项税抵扣的考虑,要求生产单位必须按17%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就不予购买上网,理由是购买方不可能承担11%税负转嫁。生产单位出于无奈,只能按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以便购买方抵扣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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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与建议(朱建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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