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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现实选择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3-11浏览:3017下载179次收藏

一、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理论

道格拉斯·诺思把马兰·阿瑟关于技术演进过程中的自我强化现象的论证推广到制度变迁方面来,从而建立了著名的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它的含义是指人类社会中的制度变迁均有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即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还是“坏”)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原因是制度变迁如同技术演进一样,也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所以,“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来的错误路径往下滑,甚至会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之下。一旦进入了锁定状态,要脱身而出就会变得十分困难,往往需要借助外部效应,引入外生变量或依靠政权的变化,才能实现对原有方向的扭转。与技术演进不同的是制度变迁除了受报酬递增机制决定外,还受市场中的交易因素影响。行为者的观念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主观抉择在制度变迁中起着更为关键的作用。

二、中国农村金融改革路径依赖分析

“路径依赖”理论告诉我们制度变迁过程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一项制度安排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优劣,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受农村经济状况、农民组织化水平、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等影响和其他体制改革的“惯性”作用,不可避免地赋予了农村金融管理体制组织形式单一,服务功能趋同,改革推动手段的行政化色彩,并且当前主流的改革思维尚未摆脱和突破原有的路径依赖。

(一)以金融机构建立和调整为核心:农村金融改革总体思路的路径依赖

自1979年我国开始市场化改革以来,为了配合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农村经济和金融市场化发展,农村金融体制围绕机构建立和调整,基本上经历了以下两个改革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96年):恢复和成立新的农村金融组织,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组织在内的,旨在为“三农”发展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以农村工商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其后随着改革的进行,市场化步伐的加快,1997年后经营日益强调以利润为核心,开始全面推经营目标责任制,集中管理贷款的审批权限等。1984年名义上重新恢复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业银行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199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基本组建完成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的工作;其后进行农村信用社商业化改革,根据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从该年起农村信用社改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中国农业银行不再对农村信用社进行领导管理。1994年成立农业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包括为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业务提供贷款,对支持整个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进步、保证国家农业政策的贯彻实施。

第二个阶段(1997年至2006年):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开始高度重视对金融风险的控制,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深化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剥离,先后对财务状况较好的工、中、建三家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引进战略投资,并分别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在此期间,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对基层分支机构进行了撤并,退出了农村金融市场,重点转向了城市;基层营业机构的贷款审批权和财务权上收,业务重点放在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上,很少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农业发展银行由于业务的单一而无法实现其政策调节农村经济的目标,作用十分有限。农村信用合作社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成为向“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力量。为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增强“三农”服务实力,2003年国务院下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以“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为总体要求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但我们同时也看到,农村信用社改革在体制归属上做文章较多,在如何支持“三农”上下功夫不够。“官办”色彩仍然浓厚,支农服务能力和素质方面的缺陷还很多。

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指出今后一个时期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是: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从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的金融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同时,加强和改进监管,防范风险隐患。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与之相呼应,去年12月银监会出台了“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并开展了村镇银行、小额信贷组织的试点工作,这意味着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将要走一条多元化的新路。

以上不难看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都是以围绕着金融机构建立和调整为核心而展开的,还没有从农村金融机构如何来满足变化了的农村金融服务需要展开。人为增大机构供给只是治标之策,目前看似农村金融机构不少,实际上机制僵化,难以满足“三农”金融服务需求。

(二)政府主导:农村金融改革推动手段的路径依赖

一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来推动的。包括恢复农业银行(1979年)、扩大农村信用社自主权(80年代中期-90年代中期)、创立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1996年底)、促使农业银行成为真正的商业性金融企业、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1999年)、恢复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组织(1996-2001年)、2003年下半年开始的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和完善管理体制的改革等,不无政府强制推动的影子,来自民间力量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却往往被视为非法,遭到遏制。其实金融制度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产生与变迁既不是随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种意志与外来模式人为安排的,它并不仅仅是一种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演进过程的结晶。对于农村分散的小农经济,在金融体制重构过程中自下而上的诱发性行为或者农村经济主体自主性行为也是必需的。

(三)股分制、商业化:农村金融改革组织形式的路径依赖

从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到现在,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已经走过了近十二个年头。目前,农村金融改革的目标也越来越清晰,那就是要将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现有农村金融体系改造成股份制、商业化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农发行商业化改革、农村信用社股权改革等等,无不反映农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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