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与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建设
摘 要:目前,我国地震灾害形势极为严峻、损失巨大,已经严重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建立和完善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本文分析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面临的困难,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地震风险;巨灾风险;地震保险制度
我国是地震多发国家,从60年代起基本每隔5年就发生一次7.0级左右的地震,使我国经济社会蒙受了重大损失,建立和完善地震保险制度已尤为迫切。我国现行的地震保险制度还存在缺陷,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赠仍然是灾后重建的主要方式,由于财力有限,对灾民的补偿只能是小范围和低层次的。单一的财政直补模式已妨碍了地震保险业务的发展,也不能适应我国灾情复杂、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指出,我国防震减灾的任务是要完善地震救援救助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由政府投入、地震灾害保险和社会捐赠相结合的多渠道灾后恢复重建与救助补偿机制。
一、建立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地震风险时刻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
我国是多地震和多震灾的国家,我国只占全球陆地面积的7%,但20世纪全球大陆7.0级以上地震的35%发生在我国,占1/3强。20世纪全球因地震死亡120万人,我国占59万人,居各国之首。我国大部分地区位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区域;有50%的国土位于Ⅶ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23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2005年中国大陆地区共发生11次地震成灾事件,造成约208.4万人受灾,地震灾害总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6.3亿元;2006年发生5级以上地震14次,使66.7万人受灾,共造成损失约8亿元;2007年共发生5级以上地震6次,造成损失20.2亿元;2008年5月间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强烈地震和多次余震,陕、甘、宁、青、滇等省区震感强烈,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不可估量。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和财富存量的持续累积,地震风险对经济和社会的威胁与破坏程度也在不断上升。据测算,如果唐山大地震发生在现在,将会导致6000多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美国著名的巨灾风险模型公司曾根据地震风险模型进行过测算:如果发生一场250年一遇的大地震,我国东部沿海一些特大城市仅保险财产而言,损失就可能达到250亿美元。面对如此巨灾的威胁,我国社会财富的积累需要积极应对地震风险的考验。当前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缺失,极大地制约了保险业分散和转移地震风险、服务和保障民生的作用。
(二)建立地震保险制度是我国应对巨灾风险的现实选择
汶川地震凸显了加快建立和完善地震保险制度的紧迫性,商业保险在赔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反映出地震保险覆盖面不宽、防灾防损不到位、应急处理机制不完善以及地震保险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目前我国的地震风险可以附加到相关的财产保险业务中,但四川等地的保险公司95%以上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业务都没有附加地震责任。地震保险的覆盖率、投保率和赔付率长期偏低,已经严重地影响到我国保险业的声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汶川地震发生后的保险赔偿只占总损失的极少比例,绝大部分由企业和个人自我承担,并最终由政府给予部分补偿。这会大量消耗经济增量,由此导致的突发性财政拮据,必然会影响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再次警示了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这方面的国际经验是在地震高发地区推行强制保险,以增加业务量来解决承保能力不足和赔付水平过低等问题。我国应该尽快以地震保险为突破口,全面开发巨灾保险产品,本着广覆盖、小保额、量力而行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推进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方案。
二、我国建立地震保险制度面临的困难
(一)社会公众保险意识淡薄,地震保险的投保率极低
我国保险业起步晚、水平低,企业和居民投保地震保险的意愿不强。汶川地区已累计倒塌房屋1400多万间,但已接到报案的约为14万间,仅为1%,说明该地区参保人数极为有限。大多数人总是倾向于低估地震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总是认为补偿天灾人祸的责任在政府,面临风险的人们总是试图从社会、朋友、慈善组织或政府紧急援助计划中得到捐款来弥补损失,这是我国地震保险购买力长期低下、业务拓展乏力的重要原因。1988年我国企财险和涉外财产险的基本险就包括地震责任,但根据国际惯例这种巨灾不应包括在基本责任范围内。1995年包头发生地震,经济损失达40亿元,保险业赔付了2亿。随后,我国将地震风险从基本险责任中删除了,从2000年起保监会曾多次下达通知,企财险不得扩展承保地震责任。现在我国只有“大地解忧”和“居家无忧”两项业务是专为地震风险设计的,需要层层严格审批,经办公司的费率浮动权也很小,而且其2/3的储备金都上缴财政了。如果没有法律和财税优惠政策以及提供经营费用补贴等措施来撑腰,保险业根本不能以小搏大,冒险扩大地震保险业务,从而使我国地震保险市场长期处于失灵状态。
(二)地震风险责任巨大,保险业无力独自承受
保险人在经营地震保险业务中必须遵循风险大量和风险分散的原则,概率论和大数法则是地震保险运行的数理基础。地震保险是通过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局部风险进行分散来补偿少数人的巨额损失,即千家万户帮一家,取之于面用之于点。从风险分类角度看,地震是最典型的巨灾,同一区域内的房屋、厂房和汽车等财产的损失是分散的,风险分布是均匀的;而地震会造成受灾地区众多的财产同时遭受损毁,风险是高度集中的。由于地震发生的时间和空间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可能在同一时点覆盖几个县甚至好几个省区,导致大量保单同时发生巨额损失。所有风险单位都面临着同一个致损事件——地震,这是一种极端形式的非独立风险单位的集合,属于保险人必须避免的极端情况。例如,地震发生时山崩海啸、房屋倒塌、煤气爆炸、电线起火、化工厂爆炸、大型建筑
汶川地震与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建设
本文2010-03-11 22:04:26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50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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