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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信用社山林抵押贷款管理之我见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3-11浏览:2021下载199次收藏

九十年代末期,当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林业总局曾联合行文对国有商业银行发放的国有林业包括森工企业贷款采取挂帐停息办法,而对于农村信用社发放的集、个体林业贷款,按照文件规定并未列入这种处置范围。结果,在“两江”(长江、珠江)上游的黔东南地区由于受“天保工程”因素影响,木材市场一度被全部关闭,农村信用社发放的集、个体林业贷款随之处于困境:不但贷款本金贷款方信用社难以收回,就是正常利息借款户也因为缺乏收入来源而无力按期清偿。近年来,针对林区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有关部门采取“山上管紧、山下搞活”办法,在有效推进“天保工程”实施的同时,适当开放部份木材市场;因而,这些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原有林业贷款又出现新的转机,主要是一些社会能人(包括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工薪阶层人士)积极介入林业经营。据榕江县信用联社统计,2006年该社累计向社会能人发放用于山林转让的山林抵押贷款达2538万元,占当年新增贷款额28%。这部份贷款发放后,通过置换方式相应收回大量的不良贷款,加之,作为新的贷款主体都具有一定的资金积累和可靠的收入来源,一般情况下不存在付息困难问题。此举,对于新的借款方来讲,由于他们本身熟谙经营、信息灵敏,投资经营山林对于他们是非常划算的,遇到市场行情好、又有木材砍伐指标的时候,将砍伐的木材及时投放市场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如果行情不好、林木任其长在山上同样可以获得稳定的自然增值;如果遇到经营其它项目需要增加投资时,再将购买的山林作为抵押物向信用社申请抵押贷款照样可以解决项目投资来源问题。对于林农来讲,通过山林转让方式,产品变商品,死宝变活宝,劳动力、投资都产生应有效益;不但偿还原有贷款债务,同时又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真正体现“有林就有权,有权就有责,有责就有利”原则。因此,推行山林抵押贷款,实际上是一石三鸟、皆大欢喜的好事,一方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解决借、贷双方借款难、贷款难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帮助林农增加收入;再一方面则有利于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但是,最近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当地农村信用社在办理山林抵押贷款业务中尚存在一些值得重视和加以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凭证”发放贷款,抵押担保形同虚设。从贷款发放的有关档案材料看,各信用社办理山林抵押贷款的手续基本是完备的,有关抵押物权属证明,包括林权证、土地使用证一般都做到“两证”齐全;且林权证上面对于林木品种、面积、方位和四界记载都比较清楚。但是,据与有关方面进行调查核实时却不难发现有这样一个问题,就是由县林木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权证记载的内容,是根据林农申报的情况进行填写的,而林农申报登记时提供的情况,如造林面积一般都是根据所承包的荒山面积确定的(林农在申办林权证时,需向发证单位提供“土地(荒山)承包证”和“造林合同”),这里姑且不论林农承包的土地(荒山)面积是否真实,仅就林权证上面记载的造林面积的变化而言,完全可以认定为是不够完善的。因为林权证记载的所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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