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面面观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主要内容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共有11部分,38条,约14000字。内容包括:序言、术语的使用、公约的目标、指导原则和一般义务、烟草控制的具体义务(减少需求和减少供应)、保护环境、与责任有关的问题、科学和技术合作及信息通报、机构安排和财政资源、争端解决、公约的发展等条款。其中与烟草业关系较为密切的内容有:
1.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第11条)。《公约》强调大而醒目的健康警语的必要性,要求缔约方在《公约》对其生效后3年内使用健康警语的面积不应少于主要可见部分的30%,且这些健康警语应该使用本国主要语言,并且可轮换使用。《公约》没有强调健康警语必须采取图片或象形图的形式。
禁止卷烟产品的包装和标签使用具有误导性的描述性词语,如“低焦油”、“淡味”、“超淡味”或“柔和”等。卫生界一直强调这样的词语可能使消费者对卷烟产品的特性、健康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属于虚假、误导和欺骗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使消费者产生某一烟草制品比其他烟草制品危害小的虚假印象。
2.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第13条)。《公约》要求各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在《公约》对其生效后的5年内,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其中应包括广泛禁止源自本国领土的跨国广告、促销和赞助。对于因其宪法或宪法原则而不能采取广泛禁止措施的缔约方,应限制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以及源自其领土并具有跨国影响的广告、促销和赞助。同时,《公约》还要求各缔约方考虑制定一项议定书,确定需要国际合作的广泛禁止跨国广告、促销和赞助的适当措施。
3.责任问题(第19条)。世界卫生组织始终坚持法律诉讼是烟草控制的重要策略,《公约》承认与责任相关的事项是烟草综合控制的重要部分。各缔约方应考虑采取立法行动或促进其现有法律,以处理刑事和民事责任,并就《公约》涉及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的诉讼相互提供协助。
4.被动吸烟(第8条)。为了保护非吸烟者,《公约》要求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非吸烟者避免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
5.烟草制品非法贸易(第15条)。《公约》要求每一缔约方应采取包括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注明原产国、最终目的地等信息的有关措施,协助有关当局对非法烟草贸易进行追踪。各缔约方应加强有关区域和国际间在调查、起诉和诉讼程序方面的合作,以便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
6.税收和免税烟问题(第6条)。《公约》指出,各缔约方承认价格和税收措施是减少各阶层人群,特别是青少年烟草消费的有效和重要手段,并要求在不损害各缔约方决定和制定其税收政策的主权时,每一缔约方宜考虑其有关烟草控制的国家卫生目标。
对于免税烟,《公约》表示,酌情禁止或限制向国际旅行者销售和(或)由缔约方进口免除国内税和关税的烟草制品。
7.烟草制品成分管制和披露(第9条和第10条)。关于烟草制品成分管制,《公约》指出,缔约方应与有关国际机构协商,提出检测和测量烟草制品成分和燃烧释放物的指南以及这些成分和释放物的管制指南。
关于烟草制品成分披露,《公约》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要求烟草制品制造商和进口商向政府当局披露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
8.财政资源(第26条)。《公约》要求,各缔约方应酌情促进利用双边、区域、次区域和其他多边渠道,为制定和加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轨国家缔约方的多部门综合烟草控制规划提供资金。为实现其规定的义务,各缔约方宜筹集和利用一切可用于烟草控制活动的潜在的和现有的,无论公共的还是私人的财政、技术或其他资源,以使所有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缔约方受益。
9.其他承诺。除上述条款外,《公约》还在相关条款作了如下承诺:
*每一缔约方设立或加强并资助国家烟草控制协调机构或联络点(第5条);
*将诊断和治疗烟草依赖及对戒烟提供的咨询服务纳入国家卫生和教育规划、计划和战略(第14条);
*禁止向低于国内法律、国家法律规定的年龄或18岁以下者出售烟草制品,禁止或促使禁止向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免费分发烟草制品(第16条);
*促进非政府组织在制定和实施部门间烟草控制规划和战略方面的参与(第12条);
*《公约》的管理,由缔约方会议完成。第一次会议应由世界卫生组织于《公约》生效后一年内召开。缔约方会议应定期审评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和做出促进《公约》有效实施的必要决定,并通过议定书、附件及对《公约》的修正案,以及设立为实现《公约》的目标所需的附属机构等(第23条);
*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第30条);
*《公约》应自第40份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于保存人之日后第90天起生效(第36条)。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中国烟草行业的主要影响
2003年5月20日,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讨论通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当天的会议上,有45个国家和5个非政府组织分别就《公约》问题发言,并通过协商的方式通过了wha56.1号决议。5月21日,参加会议的192个成员国一致通过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使这一天成为烟草控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日子。
《公约》的签署工作于2003年6月16日开始,截至10月7日,已经有包括南非、巴西、法国等国家在内的74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其中挪威、马耳他、菲济三个国家批准了《公约》,成为缔约方。按照程序,预计《公约》很可能在2003年底以前或2004年上半年生效。中国签署《公约》的有关程序已于适当时候启动,估计年内也会签署。未来《公约》的实施必将对烟草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1.对我国烟草经济的发展以及烟草行业对我国国民经济贡献的影响。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经济发展还很不平衡,烟草行业每年上缴的税收对于增加国家财政积累十分重要,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烟草行业在增加国家财政积累、解决众多人口就业、支援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满足3亿多烟民消费从而拉动整个消费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烟草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从烟叶种植、收购、加工、储运到卷烟生产、销售以及科研、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同时,还带动了包括烟草机械、烟用丝束、香精香料、各类纸张及烟标印刷等辅助材料加工在内的相关产业。烟叶和卷烟的生产、销售涉及到近500万农户和近400万零售户及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全国有四、五千万人口的就业及经济生活与烟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面面观
本文2010-03-11 18:26:58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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