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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强党内权力控制方面的制度建设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03-11浏览:2192下载181次收藏
    加强对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是搞好党风建设的根本途径。对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措施,概括起来,大体上可分为自控、互控和监控三类。自控,即行为主体的自我约束,自觉地规范地运用公共权力来谋取公共利益。互控,即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监控,即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从外部对权力主体实施监督和控制。目前,在我们的党内,这样的权力控制机构已大体上建立起来,但其运行还不够理想,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党内的制度不完备。因此,要形成对党内权力严密而有效的控制机制,就必须加强党内的制度建设,完善有关的管理制度。
    一、加强权力自控方面的制度建设
    权力行为主体的自我控制,也即自律,是防范腐败行为发生的第一道关卡。通过思想教育,增强党性,使权力行使者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自觉按照道德规范、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进行自我约束,这无疑是形成党内权力自控机制的重要条件。除此之外,还应该考虑从制度建设入手,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使得权力行使者切实感受到来自制度的压力,并把它转变为自我控制和约束的动力,使自我约束从软性变为硬性。制度之所以具有促使权力行为主体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功能,从客观上说,存在外在的来自监督主体方面的压力。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规范,它能为监督主体、评判权力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而采取相应措施提供标准和根据,权力行为主体一旦表现不佳,就将要承担一定的后果。从主观上说,权力行为主体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具有有所作为、追求事业成功、获得良好社会评价的愿望。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制度能够促进他们自我约束。
    在党内的各项制度中,民主管理干部的制度和公开的制度最为重要。因此,要形成党内权力自控机制,必须首先抓好这两个制度的建设。
    (一)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干部的制度,把党的领导干部的产生真正交由党员群众掌握。
    健全的民主管理干部的制度,主要包括由党员群众选举、评议、弹劾、罢免党内干部的制度,其实质是党员群众与上级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分享管理干部的权力,使他们对干部的命运具有发言权、决定权。实行这样的制度,不仅可以减少和克服干部任用上存在的任人唯亲、唯派、唯利和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更可以使被任用的干部自我约束,正确行使权力。
    第一,完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民主管理干部的主要制度,也是实现为政清廉的关键制度。健全民主选举制度,需要从实现普选制、差额选举制和竞选制抓起。
    普选制是马克思早就提出要实行的制度。如果说我国目前在全党和全国实行普选制还有一定困难的话,至少基层可以首先实行这种制度。要逐步减少委任制。因为减少委任制,尽可能实行普选制,对于从制度上形成党内权力自控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行普选制,应健全代表大会制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侯选人名单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并切实实行差额选举,废除等额选举制,使选举者有选择或调换的可能。对侯选人一般要让其直接和代表见面,并发表当选后如何工作的“施政演说”。选举人对侯选人可以进行咨询和了解,由侯选人答辩,为选举人提供比较、鉴别和选择的机会。
    第二,完善民主评议干部的制度。民主评议干部的制度是使干部考核工作民主化的重要制度,它使广大党员群众能直接参与对干部的考核工作,既有利于对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也有利于形成对干部的约束机制。实行这项制度,关键是要使群众了解领导干部的思想行为。为此,必须完善相关的制度,如公开制度、领导干部定期述职报告制度等。此外,还应使群众的评价干部的重要指标,作为干部升降去留的重要依据,使群众评议对干部的命运产生直接的影响。
    实行弹劾和罢免制度。由于本质和现象不能完全吻合,因情况不明而选举不准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又由于当选者的情况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决定了选举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因此,必须实行弹劾和罢免制,使党员群众有权检举违法违法失职、蜕化变质的党员干部,并随时 撤换和罢免他们。对于当选者,即权力受托者来说,这种制度是一种严肃而有力的警戒,促使他们正确用权,否则,就要被弹劾和撤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弹劾权和罢免权的行使提供了相应的保证。
    (二)完善公开的制度,全面增加权力动作的透明度。
    权力行使者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其公务活动依据一定的规定和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克服政治的神秘化倾向,能够产生权力运作的公正机制,形成强大的促使权力行为主体自我约束的力量。正如列宁所说:“完全的公开性、选举制和普遍监督的‘自然选择’作用,使每个活动家最后都能‘各得其所’,担负最适合于他的能力的工作,亲自尝到自己的错误的一切后果,并在大家面前证明自己能够认识错误和避免错误。”(《列宁选集》第一卷,348页)。正因为公开有这些方面的作用,当今世界各国在廉政建设中都十分重视实行公开制度。
    对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其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坚持公开原则是理所当然的。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特点时指出:“公社公布了自己的言论和行动,它把自己的一切缺点都告诉民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384页)“所谓国家事务的神秘性和特殊性这一整套骗局被公社一扫而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414页)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受封建专制政治传统及“左”的思想的影响,我们对政治透明性问题缺乏自觉的认识和重视,政治的神秘化倾向广泛存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推进,政务公开越来越受到重视。1988年3月,党的十三届二中全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在廉政建设中,尽可能地公开办事制度。此后,一此地方和部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群众意见最大、最关心的“热点”入手,从最容易发生腐败现象的环节抓起,着眼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创造了“两公开、一监督”的制度,即: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依靠群众监督。在农村、厂矿等基层单位,实行财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与此同时,随着中央制定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等颁布实施,领导干部个人的财务公开制度正处在建立和不断完善之中。所有这些,对制约党政干部权力的非公共运作,树立良好的党风政风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实行公开制度目前还仅仅是一般号召,处于自发、自流、不稳定的状态。应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
    第一,完善政务活动公开制度。对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要进行周密的考虑和恰当的选择。一般来说,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以外的党内活动,应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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