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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几点思考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03-11浏览:2507下载122次收藏

    
    罗立政 陈涛 汤勤芝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有目共睹。但在贫困地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情况、发挥作用情况却不尽人意。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部门,应在促进农村经济协会发展并促使其发挥作用方面,起到应有的能动作用,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强法规宣传。有些地方,农村经济发展有一定特色,也有一定规范,但不知道协会为是什么组织,有那些作用,仍是农户分散经营。还有一些地方,组建了协会,也开展了活动,但不知道要到民政部门去登记,所以多年未登记。因此,民政部门一方面要配合经济部门,大力宣传农村经济协会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多宣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会议、标语、墙报专栏、印发宣传提纲等形式,进村入户宣传,让农村基层生产经营者了解协会的作用,了解登记《条例》,自觉到民政部门登记、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
    二、降低入门“门槛”。据调查了解,大约有70%的农村经济协会是由于手续繁琐,3万元活动资金难以筹集而未到民政部门登记的。特别是“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一项,对乡镇、村级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而言,难度相当大。这一现象表明,《条例》规定的条件,相对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而言,“门槛”过高。因此,应以适当发展需要为宜,出台相应办法,降低“门槛”,放宽政策,根据协会的规范大小,区域范围宽窄分类确定。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县、乡(镇)、村区域内从事同类农、林、牧、水产等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的农民、企业和其他人员自愿组成,以促进发展、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各类专业协会。县级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相应的县级政府部门或县级政府授权的组织,乡(镇)、村组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有20个以上的会员,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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