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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基层司法所成为人民调解“前沿指挥所”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03-11浏览:2175下载271次收藏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调解制度,被西方法学家誉为“东方之花”。乡镇司法所作为基层司法行政机构,直接指导管理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本辖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指导者、实施者,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重要力量。
    一、“改革”“管理”并重,优化工作机制
    针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基层司法所要从改革入手,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路子。乡镇要在成立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对村(居)调委会进行整顿,充实调解小组和纠纷信息员队伍,形成覆盖全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创造性的开展“三室一站”(顾问单位接访室、民间纠纷调处室、调委会活动室,法律政策宣传站)建设,改革农村传统调解方式,进一步完善、充实村级调委会。对村居调委会主任实施“三权”(任免建议权、考核奖惩权、工资发放权)管理的基础上,实行 “三统一”,即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管理。组织推行首席调解员制度和调解员等级制,有效地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基层调委会都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调解档案,调解制度要上墙、有“七簿一册”,全部建立调解庭。
    二、“软件”“硬件”兼顾,强化队伍素质
   “硬件”要硬,“软件”更强。这是基层司法所必备的两个条件。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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