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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我县“福星工程”建设的几点看法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03-11浏览:2783下载283次收藏

    我县有15个乡镇,293个行政村,农业人口30余万人,没有普查认定以前,全县在册五保对象有2765户,3198人。全县现有乡镇中心福利院32所,村级福利院22所,集中供养2910人,集中供养率达91%,分散供养288人。经去年普查认定汇总统计,全县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有4313户,共4818人,除已落实的3198人外,还有1548户,1620人还未落实五保待遇。多年来,我县“福星工程”建设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长足发展。办院容易守院难,为此,后期规范管理更不能放松,笔者认为:
    一是把握五保对象的界定。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六条已明确规定,具体内容还应包括:(1)在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及义务人有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认定上,要按《婚姻法》规定的六种义务关系,只要扶养义务人没有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就应认定为有义务人;对其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认定,只要不属于农村特困救助对象或城镇低保对象,就应认定其具备能力。(2)在有无劳动能力的认定上,只要本人能通过从事农业、手工业、第三产业获得收入,就应视为有劳动能力。(3)在有无生活来源的认定上,只要本人有养老保险金、退休退职费、代种田地收入、加工修理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就应认定为有生活来源。(4)在女儿户的问题上,对2002年前已纳入五保的,按800元落实其供养经费,但不发证,不进院。2002年以后的女儿户,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纳入五保范围。各乡镇在认定时必须严格把关,建立动态管理办法,对五保对象一年一核查,做到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漏,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保。
    二是必须建立供养经费自然增长机制。要使五保供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相同步,确保五保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共享祖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对五保供养标准要在精心测算、公开听证的基础上,每3年提标一次。当前,应将集中五保供养经费提高到年人均1500元、分散供养提高到年人均1000元的水平,并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三是必须明确福利院工作人员工资来源渠道。对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既要靠感情留人,靠事业留人,也要靠必要的待遇留人。按《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其工资比照村干部的标准确定;从事护理等工作的,比照当地劳动力当年平均收入水平确定,并及时足额兑现。《规定》同时指出,五保供养经费包括工作人员的报酬。这就是说工作人员的工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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