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与公正司法的关系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正司法”始终贯穿着“宽严相济”新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条主线,是政法机关全体司法人员应该始终不渝遵循的刑事司法原则。“宽严相济”则是顺应人民对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而作出的政策调整,在法治轨道和刑法的框架内,以罪刑法定,罪刑相一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为基础,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竹溪县委书记贺盛有讲:“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健全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竹溪政法机关紧紧围绕这一主题思想,“创平安、保稳定、抓服务、促发展”,进一步落实警务、检务、审务、司法行政事务,立足于全县经济建设中心,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民生为根本,以化解矛盾为主线,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以平安创建为载体,以社会管理为重点,不断彰显出和谐社会的司法能力。刑事政策的历史和法理探究以及司法实践取向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提出来的,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和博大精深的历史意义。它体现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有机统一,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认真分析“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法理依据,明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诉讼取向,对于自觉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着深厚历史渊源和现实的法理依据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时要根据案件情况有宽有严,不能一味地追求从宽,也不能一味地追求从严,要应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互补,相得益彰。“宽严相济”早在我国古代为统治阶级所采用,汉代“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严而合于法者诛”的“论心定罪”的儒家法律思想,强调的就是对主观恶意深的犯罪行为要严惩,对于没有主观恶意的要减免刑事处罚。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在新刑法中得以落实,刑法在保障人权上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说在刑法中也有相当程度的杠杆作用,主要表现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上,规定了可以应当从轻、从重、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为政法机关的司法人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依据。片面的追求从严,过份的实行从宽,都会给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增强社会和谐因素带来负面效果。近年来,我县政法战线认真探究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从刑事政策总体以严厉打击为主线逐步转型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竹溪政法机关普遍认为:在刑事司法工作中,片面追求严格执法,一切从严的执法理念,已经和竹溪社会现状不相适应。一方面导致发生刑事案件的因素越来越复杂,各个矛盾交织在一起,深层次问题不断出现,简单的、不科学的从严执法并不会使法律的实施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如何使刑事司法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另一方面,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已经受到竹溪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下,刑法内在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和竹溪社会的“五五”普法作用在宽缓的刑事司法理念指导下,同样会得以实现,片面追求从严的执法行为,只会增加刑事司法运行成本,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今日竹溪的法律制度已从过去野蛮到文明、以言代法和以身似法过渡到保障人权的法律层面。竹溪社会形态的进步,伴随着更加和谐文明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法律理念的更新。当前,竹溪的发展形势与过去相权衡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建设法治竹溪和谐竹溪已深入人心,渗透竹溪的各个领域,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在普遍增强,特别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内容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确立,在构建和谐竹溪社会职能中凸显出来。县人大13次主任会议,在讨论“两院”半年工作时,人大对“两院”科学地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彰显出“执法理念与时俱进,执法能力逐步加强,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执法形象明显好转”的客观评价难能可贵。
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现阶段对司法工作取向和运用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只是一种原则要求,是化解社会矛盾而作出的政策调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着深厚历史渊源和现实的法理依据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时要根据案件情况有宽有严,不能一味地追求从宽,也不能一味地追求从严,要应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互补,相得益彰。“宽严相济”早在我国古代为统治阶级所采用,汉代“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严而合于法者诛”的“论心定罪”的儒家法律思想,强调的就是对主观恶意深的犯罪行为要严惩,对于没有主观恶意的要减免刑事处罚。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在新刑法中得以落实,刑法在保障人权上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说在刑法中也有相当程度的杠杆作用,主要表现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上,规定了可以应当从轻、从重、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为政法机关的司法人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依据。片面的追求从严,过份的实行从宽,都会给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增强社会和谐因素带来负面效果。近年来,我县政法战线认真探究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从刑事政策总体以严厉打击为主线逐步转型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竹溪政法机关普遍认为:在刑事司法工作中,片面追求严格执法,一切从严的执法理念,已经和竹溪社会现状不相适应。一方面导致发生刑事案件的因素越来越复杂,各个矛盾交织在一起,深层次问题不断出现,简单的、不科学的从严执法并不会使法律的实施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如何使刑事司法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另一方面,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已经受到竹溪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下,刑法内在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和竹溪社会的“五五”普法作用在宽缓的刑事司法理念指导下,同样会得以实现,片面追求从严的执法行为,只会增加刑事司法运行成本,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今日竹溪的法律制度已从过去野蛮到文明、以言代法和以身似法过渡到保障人权的法律层面。竹溪社会形态的进步,伴随着更加和谐文明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法律理念的更新。当前,竹溪的发展形势与过去相权衡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建设法治竹溪和谐竹溪已深入人心,渗透竹溪的各个领域,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在普遍增强,特别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内容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确立,在构建和谐竹溪社会职能中凸显出来。县人大13次主任会议,在讨论“两院”半年工作时,人大对“两院”科学地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彰显出“执法理念与时俱进,执法能力逐步加强,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执法形象明显好转”的客观评价难能可贵。
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现阶段对司法工作取向和运用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只是一种原则要求,是化解社会矛盾而作出的政策调
论宽严相济与公正司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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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3-11 17:17:49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47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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