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宽严相济原则在公安执法中的适用
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总结长期以来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是在科学判断犯罪态势与社会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所作的新思考、所提的新理念,它与我党历次提出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以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一脉相承的。从和谐社会的理念和要求出发,认真研究并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有效预防控制犯罪、构建谐社会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涵义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对“宽”、“严”这两个关键词进行分析,从而揭 示其基本蕴含。
(一)宽严相济的“宽”,笔者理解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它应该具有两层含义和表现为三种情形。两层含义是指该轻则轻,该重就轻。该轻则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宽”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非犯罪化,即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非监禁化,即不予拘留、逮捕;三是非司法化即不投送劳改场所执行刑罚。
(二)宽严相济的“严”,笔者理解,应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三种含义。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就是要求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适应,发挥刑罚在有效遏制犯罪方面的威慑力。
(三)宽严相济之“济”。意思是救济、协调与结合。表现在有宽有严,宽、严并用,宽、严互补和宽、严有度。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适用到执法活动中,不仅是指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既不能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能时宽时严,宽严失当。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二、公安执法活动如何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
要正确掌握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公安机关必须吃透刑法立法精神,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切实把握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具体来说:
(一)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实际工作中应当从严查处下列刑事犯罪案件:1、爆炸案、投放危险物质案、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危险物质案,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危险物质案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刑事犯罪案件;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刑事犯罪案件;3、杀人案、强奸案、绑架案、拐卖妇女、儿童案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案件;4、抢劫案、抢夺案、以金融机构为侵害对象的盗窃案和采用破坏性手段或携带凶器入户盗窃案等侵犯财产刑事犯罪案件。
(二)对于因民间纠纷、民事纠纷、过失行为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行为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配合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有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退赃或赔偿损失表现,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犯罪处理。本着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原则,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书面协议并按时全部履行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实际工作中可以对下列刑事犯罪案件作从宽处理:1、因家庭、亲友、邻里以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故意毁坏财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少量财物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寻衅滋事案;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累计未超过三次且盗窃数额累计未达到巨大标准的盗窃案; 4、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家庭成员、近亲属为侵害对象的盗窃案,或者以其他亲属为侵害对象,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盗窃案;5、自然人实施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情节的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涵义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对“宽”、“严”这两个关键词进行分析,从而揭 示其基本蕴含。
(一)宽严相济的“宽”,笔者理解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它应该具有两层含义和表现为三种情形。两层含义是指该轻则轻,该重就轻。该轻则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宽”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非犯罪化,即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非监禁化,即不予拘留、逮捕;三是非司法化即不投送劳改场所执行刑罚。
(二)宽严相济的“严”,笔者理解,应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三种含义。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就是要求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适应,发挥刑罚在有效遏制犯罪方面的威慑力。
(三)宽严相济之“济”。意思是救济、协调与结合。表现在有宽有严,宽、严并用,宽、严互补和宽、严有度。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适用到执法活动中,不仅是指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既不能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能时宽时严,宽严失当。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二、公安执法活动如何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
要正确掌握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公安机关必须吃透刑法立法精神,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切实把握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具体来说:
(一)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实际工作中应当从严查处下列刑事犯罪案件:1、爆炸案、投放危险物质案、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危险物质案,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危险物质案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刑事犯罪案件;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刑事犯罪案件;3、杀人案、强奸案、绑架案、拐卖妇女、儿童案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案件;4、抢劫案、抢夺案、以金融机构为侵害对象的盗窃案和采用破坏性手段或携带凶器入户盗窃案等侵犯财产刑事犯罪案件。
(二)对于因民间纠纷、民事纠纷、过失行为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行为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配合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有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退赃或赔偿损失表现,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犯罪处理。本着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原则,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书面协议并按时全部履行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实际工作中可以对下列刑事犯罪案件作从宽处理:1、因家庭、亲友、邻里以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故意毁坏财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少量财物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寻衅滋事案;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累计未超过三次且盗窃数额累计未达到巨大标准的盗窃案; 4、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家庭成员、近亲属为侵害对象的盗窃案,或者以其他亲属为侵害对象,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盗窃案;5、自然人实施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情节的
浅议宽严相济原则在公安执法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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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3-09 19:45:39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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