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出租车行业管理办法
xx县出租车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第63号)《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169号《关于规范我市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十四届第七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政府未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方案前,同意出租车经营权延续使用,严禁私下进行转让,认真履行合同条款。
第六条出租汽车统一由德安县公交公司统一经营,由县交通局、运管所负责全县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具体日常事务由县运管所负责,县交通局负责行业监管。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三年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
第八条 县运管所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得,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第九条县交通局和县运管所应当定期对公交公司的资格进行复审【参照国家建设部、公安部第63号《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复审合格可继续经营;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县运管所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二)按时如实向县运管所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管理费;
(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五)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县运管所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三)小客车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
(四)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六)携带交通部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交通部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
xx县出租车行业管理办法
本文2010-03-08 15:48:36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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