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乡镇纪检监察办案协作区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乡镇纪委办案难,难办案,成了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薄弱点。为了加强乡镇纪委办案工作,整合办案资源,形成办案合力,促进农村反腐倡廉建设,今年,岐山县在14个乡镇推行了纪检监察办案协作区制度。乡镇纪检监察办案协作区制度是指由毗邻乡镇之间建立办案协作区,抽调协作区内的有关乡镇纪委书记、纪检干事组成联合调查组,形成办案合力,共同协作,互相支持,促进案发乡镇查办案件工作有力进展的一项创新制度。此项制度实施以来,全县14个乡镇共建立办案协作区4个,其中由6个乡镇抽调11人,启动2个办案协作区,查办立案案件2起,摸排案源线索8件,给予党纪处分1人,挽回经济损失万余元。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维护了基层和谐稳定。但根据参与和指导协作区办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在乡镇纪检监察办案协作区制度实施中还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案件主办人难以确定。按照乡镇之间就近、便利的原则,建立办案协作区。同时按照《建立乡镇纪检监察办案协作区暂行办法规定》,每个协作区成立一个案件检查工作指导组,组长由县纪委室主任以上干部担任。由指导组组长从每个协作区的各乡镇纪委书记、纪检干事中确定一名案件主办人,并根据案情需要确定若干案件协办人,由主办人和协办人组成联合调查组,负责执行办案任务。但实际办案中,由于协作区内各个纪委书记比较熟悉,有碍于情面和好人主义思想,以致于确定某个纪委书记为案件主办人时有互相推诿扯皮现象。有些纪委书记以乡镇工作离不开找借口,不愿担任案件主办人;有些是本地案件,不便担任案件主办人;有些与案件当事人是亲属、朋友、同乡、同学关系,需要回避,不能担任案件主办人;更有甚者,认为自己办案业务生熟,不能胜任案件主办人。确定某个纪检干事为案件主办人时,又碍于乡镇纪委书记是领导,为上下级关系,不好意思直接去领导安排纪委书记开展办案工作,因此多方推辞承担案件主办人。以上各种情况的存在致使案件主办人难以确定,联合调查组不能很快组成,影响了协作区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案件指导协调难以把握。全县各乡镇办案协作区办案工作由县纪委统一领导,由县纪委室主任以上干部分别担任各个协作区案件指导组组长,负责案件协调与指导。本应以乡镇为主,集中各乡镇抽调人员,由来自乡镇的案件主办人领着去查办案件,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再由县纪委确定的各个指导组长定期召开案件协调会议,听取汇报,分析研究有关问题,从中予以协调解决,以确保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在办案工作实践中,乡镇联合调查组查办案件时经常遇到问题请教,有些办案工作任务不能合理安排,交待给案件协办人的办案任务不能单独顺利完成,案件主办人有时也感到无从下手,不知如何去查,如何突破,多次请求县纪委派员参与指导调查,这样办案协作区办案工作就走了样变了形,由县纪委干部经常下去直接参与,直接领着查办案件,甚至县纪委派员成为办案组组成人员,不得不蹲点办案。
推行乡镇纪检监察办案协作区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本文2010-03-07 16:59:16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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