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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0-03-02浏览:2507下载176次收藏

乡镇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信访稳定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信访稳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管理责任。  

    第二条:各支部、村(居)委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信访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亲自接待群众上访, 处置疑难信访案件,及时、就地、妥善解决好群众的信访问题,切实做到“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  

    第三条:对经调查,因工作不力及失职、渎职等原因,发生信访稳定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形式  

    1、通报批评。2、诫免谈话。3、组织处理。4、党纪政纪处分。四种追究形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条:越级上访责任追究:  

    1、进京上访责任追究  

      ⑴发生1次进京非正常上访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  

    ⑵发生1次进京集访或2次非正常上访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赴省上访责任追究:  

    ⑴凡发生1次赴省集访或2次重复个访的,对相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⑵一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赴省上访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  

    ⑶全年累计发生4次以上赴省上访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去市上访责任追究:  

    ⑴发生2次去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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