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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实施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0-02-10浏览:2566下载264次收藏

**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实施方案(2009—2011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精神和《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实施方案(2009-2011年》要求,为积极有序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不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居民。

  (1)扩大城镇职工医保覆盖面。2009年,将**市现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濒临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积极解决关闭破产企业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实行城镇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与企业缴费脱钩,实现社会化管理。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到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达到90%以上。

  (2)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我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全部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到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0%以上。

  (3)进一步巩固提高新农合参合率。新农合制度覆盖农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到2011年,新农合参合率在2009年95%的基础上提高并稳定在96%左右。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落实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政策,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筹资标准。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到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和60%以上;新农合参合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2008年的基础上提高到55%以上,乡(镇)级明显高于县级,对使用中医药治疗的费用,报销补偿比例提高20%。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最高支付限额,到2011年,**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倍以上。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到2011年,全市实现新农合门诊市级统筹。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机制。按照国家各类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的监管,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15%左右,累计结余原则上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9个月的平均支付水平。合理控制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结余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率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政策落实督查评估制度和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巩固城乡医疗救助全覆盖成效,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成员全部纳入救助范围,资助城乡所有五保户、低保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范围。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付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研究整合医疗救助资源,加强救助资金监管,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探索“一站式”管理服务模式,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5.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1)健全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市、县(市)区、乡(社区)、行政村四级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建设,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健全完善新农合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操作办法,简化到县域县外就医的转诊手续。逐步实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全省范围内异地持卡就医,2010年进行试点,2011年实现全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全省异地持卡就医联网结算目标。启动实施新农合建卡及市、县统筹地区“一卡通”工程。

  (2)创新医疗保障服务制度。研究探索地方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一网通”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6.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补充机制

  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的补充保险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探索开展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并逐步推广实施,逐步解决农村各类参保人员按规定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问题。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人群要求的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7.制定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根据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精神和云南省的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出台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8.逐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保障机制,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计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疟药以及计划生育药品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外,全部纳入省级药品招标采购目录,实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管理制度。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方案,遴选出市级药品配送企业,进行统一配送。基本药物执行云南省统一确定的药品价格。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统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9.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年内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2009年我市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作为首选,并按规定比例使用。所有零售药店均应配备销售基本药物,患者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完善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根据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相关规定,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将云南省基本药物目录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

  10.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绩效评估制度

  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覆盖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和支付报销全过程的信息监测网络管理系统,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定期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制定监测指标体系,采取统计分析和调查的方式,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公布监测评估信息。积极探索开展基本药物经济学评价,对基本药物在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社会和经济效果信息进行收集、评价,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逐步健全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1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制定、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到2011年,按照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规模,每个县至少有1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1-3个中心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的相关要求,确保全市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室。使中心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形成资源互补、布局合理的格局,方便群众就医。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建设标准和规范,按照《云南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二期(2009—2011)工程规划》要求,建设29个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10个、中心乡镇卫生院19个。

  (2)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到2011年,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支持建设1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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