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文秘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0-01-27浏览:2961下载294次收藏

xx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xx州卫生局关于对13个县(市)新农合实施方案的请示的批复》(红卫字〔2009〕427号)、《云南省卫生厅关于省级和州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9〕1215号)精神,为使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 号),遵循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等筹资的原则,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保证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二、任务目标
(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为解决我县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意识;逐步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提高群众对卫生服务的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建立农村基本健康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力争全县90%以上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使全县农民得到基本医疗保健。
(三)巩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基层医疗机构形成比较规范的管理运行模式;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的整体诊疗环境有明显改善,基本医疗服务相关设施、设备得到有效补充,能够满足常见病、多发病的处置需要;医务人员能够较好地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相关政策及具体工作流程、工作要求;乡、村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能力有一定提高。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广大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或强制代垫农民参合费用。
(二)基金封闭运行,以收定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支付费用,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严格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起付标准、减免报销比例和累计减免报销最高限额,既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体现便民利民。合作医疗减免补偿程序和手续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精简,以方便农民群众,提高合作医疗公信度。参合群众在县域内,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
四、管理组织
(一)县级管理机构由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负责组织制定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组织筹集和管理合作医疗基金。
县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在县合管委的领导下负责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事务;定期向县合管委汇报工作情况及基金运行情况;定期向群众公布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
(二)乡级管理机构为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委),负责组织筹集本乡(镇)合作医疗基金
乡合管委下设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由分管卫生的副乡(镇)长兼任主任,卫生院院长任副主任,落实1-2名专职人员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在本乡(镇)合管委的领导下负责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事务;定期向本乡(镇)合管委汇报工作情况及基金运行情况;定期向群众公布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完成本乡(镇)合管委、县合管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村级管理机构是各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由村委会主任任组长,村卫生所所长等为成员,负责实施宣传发动;代收参合农民的个人缴纳资金等。
五、参合对象
我县辖区内的具有农村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合。
六、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参加人的权利: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报销一定比例的医药费;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参加人的义务:按规定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章程;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七、基金筹集
(一)采取农民个人自愿出资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民年度个人筹资20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地方财政补助60元,共计每人每年140元。
(二)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由民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资助;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和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妇及年龄不满18岁的独生子女,其参加新农合需个人缴纳的参合费用,由省级财政全额补助其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费用;村干部本人参加新农合需个人缴纳的参合费用由县财政统一资助。
(三)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时间为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31止,享受合作医疗有关权益的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四)社会各组织、团体或个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助经费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或按捐资要求使用。
八、基金管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取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自筹经费,出具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收据”给参合农民,造册登记上报到乡(镇)合管办。乡村干部等人员收缴的参合费,必须在7天之内存入规定银行账户。县合管办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所筹资金划拨进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账户,上级补助资金、利息及其它收入直接划拨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账户。
(二)实施即时结报工作的省、州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住院参合农民补偿材料送xx县合管办,原则上按季结付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款,并实行先结付后审核的办法,在后期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新农合政策的补偿内容,在下期回付款中予以扣除。
各乡(镇)合管办凭住院、门诊报销相关原始资料按月到县合管办核销补偿。县合管办每月核拨各乡(镇)合管办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的合作医疗费用。
九、基金使用
(一)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提取 5%的风险基金后,用于门诊补偿的基金原则上不超过40%,用于大病住院补偿的基金原则上不低于60%。每年节余的基金滚存到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医疗补偿。年度基金使用率达不到70%将实施二次补偿。
(二)报销补偿范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现阶段筹资水平低,基金有限,基金只能用于保障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基本医疗及孕产妇住院的分娩补助。在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非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各种特殊材料费、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或其它非基本医疗费用不予补偿。具体不予补偿的非基本医疗项目以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08〕194号)和上级的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报销补偿比例
1、门诊补偿:在合作医疗用药范围和服务项目范围内,乡、村级按50 %补偿。村级门诊月平均处方值不超过30元,乡级门诊月平均处方值不超过40元,每人每年累计减免限额200元,没有发生门诊费用的不予补偿,个人交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点击下载
分享:
热门文章
    热门标签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