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关单位国家秘密载体规范制度
xxx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x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本x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秘密载体的制作
第四条 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和编号。
第五条 纸介质、磁介质等秘密载体应在本委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涉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制作。
第六条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第七条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第八条 收发秘密载体,必须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九条 传递秘密载体,按规定密封包装,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部门名称,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第十条 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中央部级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厅级以上和解放军驻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军级以上单位及经批准地区的要害部门相互来往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交通传递。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通信传递。
(二)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通信传递。
(三)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第十一条 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第十二条 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
某机关单位国家秘密载体规范制度
本文2010-01-18 16:15:35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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