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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思考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09-12-25浏览:2796下载206次收藏

   论文提要:司法救助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200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简称《规定》),对司法救助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解释,对司法救助的范围和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对司法救助的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期限、减交诉讼费的比例以及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批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从我国司法救助的现状出发,剖析了司法救助制度的内在缺陷,提出了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意见。  

   司法救助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200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简称《规定》),对司法救助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解释,对司法救助的范围和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对司法救助的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期限、减交诉讼费的比例以及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批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正确理解和执行《规定》,对于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实现肖扬院长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工作报告中“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申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的郑重承诺,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笔者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对司法救助工作有一定的体会,为做好这个课题,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同时走访了台州、临海两级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资料,对我市司法救助工作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当前司法救助的现状  

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罗马法中称之为“穷人规则”(pool person rules)。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早在十九世纪末便开始关注国际司法救助问题,1896年制定的《海牙民事诉讼程序公约》中就专门涉及到国际司法救助的问题,该公约历经修改,最终于1980年被《国际司法救助公约》所取代。  

我国当前的司法救助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及诉讼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的当事人全部或部分免除其应承担的费用的一项制度。司法救助作为一项司法阳光工程,在我国起步较晚,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才开始受到重视和关注。新中国最早的关于司法救助的法律文件始于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4条第2款正式提出了“司法救助”的概念。我国诉讼法中有关诉讼费用“缓、减、免”方面的规定,也是司法救助的体现。近年来,伴随着“和谐司法”、“司法为民”等理念的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纠纷开始探索如何通过司法救助为弱势群体服务,如何通过司法救助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这两个规定的颁布,对规范司法救助工作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8月14日公布施行的《关于审查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更是对司法救助进行了里程碑式的发展,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凭一张欠条就可以直接到法院打劳资纠纷官司,这在要求仲裁前置的时代是不敢想象的。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草案)》,该办法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专章规定了司法救助的主体、条件等内容,其中对减免诉讼费用分别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情形。  

司法救助制度在我市已得到较好的实施。据统计,去年全市各级政法机关实施的各类司法救助总额达600多万元,仅2006年4月至9月,全市两级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已实施司法救助基金的救助25次33.5万元,提供各类法律援助194人次,查处打击报复证人的案件6起7人,社会反映良好。同时司法救助在我市也取得一定的成效,如全市各级政法机关为了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基金。去年全年,共对92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补偿418.56万元,平均每起案件补偿4.55万元,其中79件已完全息访罢诉。总体来说,我市司法救助工作开展良好,也取得了一些好的工作经验,主要有: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做到“有人管事”。司法救助工作是一项涉及政法各部门的系统工程,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从实际工作来看,合理设置管理层级相当重要,只有完善的救助工作网络才能为有效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我市现在基本形成三个层次的管理层级:一是成立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这是司法救助工作的决策层。市县两级党委均成立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组成,分别领导市县两级司法救助工作和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其活动方式以召开委员会会议形式进行。二是设立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这是司法救助工作的管理层。市县两级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党委政法委,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决策,负责司法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三是设立司法救助工作小组。这是司法救助工作的操作层。市县两级政法机关均成立司法救助工作小组,落实本单位的分管领导、负责处室、办事人员。司法救助工作小组负责司法救助的申请、初审、报批等工作。  

(二)要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做到“有钱办事”。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经费保障是司法救助工作,特别是经济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最根本的条件之一。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司法救助工作就无从谈起。我市按照“开放式”的基金形式,已建立起“财政拨款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司法救助基金。主要包括三个来源:一是财政拨款。这是基金来源的基本渠道。台州市“两办”《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重视支持司法救助工作,按照市级基金不少于80万,县(市、区)级基金不少60万元的要求,落实好司法救助基金的启动资金;并在每年初拨款不足缺额部分,保证基金当年可用资金不少于启动资金。”市财政已拨出80万元作为市司法救助基金的启动资金。各县(市、区)司法救助基金也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全市9个县(市、区)政府共拨款639万元。二是各级政法部门的出资。我市司法救助基金建设得到了各级政法部门的大力支持。市政法各部门共出资22万元充实到市司法救助基金中。三是社会各界的捐款。各级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积极拓宽基金的筹集渠道,通过发放“倡议书”等形式,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捐,扩大基金总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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