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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09-12-22浏览:2366下载226次收藏

**市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范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1.2  制定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属于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全市卫生系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导性文件和依据,适用于本市在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  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四级。

1.5  处置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管理。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卫辉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指挥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领导

2.1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局办公室、防疫科、医政科、科教科、纪检监察室、计财科等科室及市卫生监督所的负责同志(见附件2)。

市卫生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并组建七个工作组,分别为医疗救治组、流调技术组、事故查处组、信息发布组、应急保障组、责任追究组、专家咨询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令,组织卫生系统应急响应;

(二)统一组织、指挥卫生系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四)建立与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措施;

(六)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和技术培训。

市卫生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内设的办公室、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医政科,办公室、防疫科、科教科配合,负责日常工作,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协调、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发布预警信息以及组织应急演练;

(二)医疗救治组:由局医政科牵头,负责医疗救治工作,组建救援医疗队伍,提出救治措施;

(三)流调技术组:由局防疫科牵头,负责组织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明确致病因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控措施和建议;

(四)事故查处组:由局医政科与卫生监督所牵头,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置报告;

(五)信息发布组:由局科教科牵头,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和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

(六)应急保障组:由局办公室、计财科牵头,负责物质保障、经费保障,以及应急必需物品的采购、调拨与供应等工作;

(七)专家咨询组:由局医政科与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组织相关专家,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八)责任追究组:由局纪检监察室牵头,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2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工作指挥部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在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其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3  职责与分工

3.1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1)负责制定本市卫生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将预案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负责本市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3)负责实施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医疗救护、卫生处理、流行病学调查、病因诊断,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组织查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4)加强与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畜牧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5)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物资、经费,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负责人、财、物的调配和保障;

(6)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对本市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和技术指导;

(7)定期进行食品安全事故汇总分析,撰写食品安全事故总结报告,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8)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培训与指导,开展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健康教育与宣传工作;

(9)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依法向社会发布全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3.2  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1)设立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对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责的,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责的,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2)受理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组建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处置专业队伍,承担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单位场所环境、布局、原料的来源及存储和使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等相关因素进行调查,初步判定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应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5)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3?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对辖区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安全风险和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并将监测、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市卫生局承担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制定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利用现有资源建立起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总膳食研究调查体系,建立起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2)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定期进行食品安全事故汇总分析,撰写年、季度食品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咨询;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有关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网络直报和信息直报,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组建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处置专业队伍,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可疑食物及其他有关样品进行采集,并迅速送检,尽快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救治机构;

(4)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检测实验室,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病因诊断、溯源及实验室质量控制;

(5)储备常见食品安全事故检验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等,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6)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病因、诊断方法学等相关学科研究工作,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

(7)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开展预防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的健康教育工作。

3.4  各类医疗机构的职责

(1)负责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一旦接诊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应在最短时间内,组织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

(2)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实行首诊报告制,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接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负责存留病人的剩余食物、血清、呕吐物、排泄物等临床标本,协助食品安全事故的病因诊断;

(4)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常见特效救治药品储备。

4  报告

4.1  报告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2  责任报告单位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

(2)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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