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服从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服从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
长期以来,一些西方国家通过各种形式极力推销他们的价值观念和政治法律制度。国内也有极少数人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和司法改革的旗号,攻击我国宪法,鼓吹“三权分立”、“司法独立”,质疑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主张全盘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党中央做出了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对我国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回答,在当前新形势下具有重要的正本清源作用和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笔者现就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问题略抒管见。
一、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沿革
我国检察机关建立以来,根据形势的变化和斗争的需要,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几经变化。从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看,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实行过垂直领导,双重领导,一重领导一重监督。目前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就是既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又要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的领导,这种领导体制是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但是,必须明确指出,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改变,都是在国家体制范围内的变化,都没有影响各级党委对检察机关的领导,党委领导这条原则在检察机关始终没有变化。早在一九五四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即将颁布,检察机关在实行垂直领导的前夕,党中央就明确指出:“在宪法颁布后,检察机关将实行垂直领导,但是这里所说的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都是指国家组织系统中的领导关系而说的,决不能误解为地方党委对本级检察院的工作可以放弃领导,更不是说各级检察院的党组,可以不服从同级党委的领导,或者检察院的党组也将实行垂直领导。相反,各级党委对本级检察院党组的领导,不但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加强。检察院党组必须严格服从党委的领导,检察院党组必须加强向党委的请示报告工作,使检察工作除了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外,同时又要接受本级党委的领导。”五十多年来,检察机关坚决执行了中央上述指示,严格地把检察机关置于同级党委领导之下,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的同志认为,垂直领导只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而不接受地方同级党委的领导,显然是不了解垂直领导的真正含义,是一种误解。现在我们总结检察工作的经验教训,必须实事求是地指出:检察机关从建立那天起,一直是在党中央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的,检察机关服从党委领导,是一条不可动摇的原则。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根本政治保证
前段时期,有些同志撰写文章不赞同把检察机关置于地方党委领导之下,他们列举了党委领导的种种“弊端”,诸如:“领导制度实际上是实施法律监督职能的障碍”,“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党委干预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事例不胜枚举”,“双重领导对于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带来许多困难”等等。因此,有些同志撰写文章主张:“摆脱双重领导这一禁锢,只有削减了地方党委对法律监督机关的干涉权利,才能涌现出更多的不徇私情、刚直不阿的人民检察官”。显然,这些撰写文章的同志把加强党委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立起来。认为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就必须摆脱党委领导;要加强党委领导,就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因而他们认为:党委领导是检察机关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服从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
本文2009-12-17 12:58:23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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