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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矿区主要做法及成效经验材料

栏目:经验信息发布:2009-12-15浏览:2725下载141次收藏

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支持下,**县煤炭产业逐渐壮大,2007年产量达到300余万吨,税费1.75亿元,占全县财政收入3.0198亿元的55%;2008年元至9月,完成煤炭产量307万吨,实现税费1.82亿元,煤炭产业成为县域经济的主要支柱。但在煤炭开发的同时也伴生了地表水下陷、地表塌陷、山体滑坡、矿渣堆积、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等一系列矛盾和问题,矿区群众利益受损,群体性事件和上访事件频发,多次发生群众围攻煤矿、阻止生产、毁坏设施等事件,严重影响了矿区稳定。矿业秩序不断规范,非法开采行为得到控制的同时,也给当地群众烧火煤问题带来困难,矿区农民世世代代挖煤烧,规范后农民不能私自挖煤,煤价又高,农民情绪大,经常为烧火煤问题与煤矿发生冲突和矛盾。矿区的稳定工作压力大,一度成为全省关注的重点。2007年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四大家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围绕“发展为了谁?发展依靠谁?发展的成果谁来享受?”这一主题开展讨论,进一步明确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执政理念,决定把维护矿区稳定,构建和谐矿区作为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核心工作来抓,强化党委、政府主导地位和作用,按照“围绕一个主题,强化二个载体,坚持三个原则,实施四个打击,建立五种机制”的工作思路,取得“六个”突破,积极稳妥地解决矿区矛盾,对构建和谐矿区作了有益探索。


一、主要做法


(一)围绕“一个主题”。煤炭产业作为**县重要经济支柱,不发展是不行的;但不解决好由此给人民群众造成损失和伤害,人民群众是不答应的;怎样实现既要发展,又要和谐稳定,是摆在县委和政府面前的难题。破解这道难题,首先要明确执政理念,解决好“执政为了谁,执政依靠谁”的问题。这个问题长期困扰着相关领导,始终找不到出路,思想也无法统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一下子指明了方向,县委、政府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矿区,促进经济发展”这一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分阶段逐步推进和谐矿区建设。一是矿群矛盾调处阶段。2007年元月,成立由县委、县政府牵头,县人大、县政协参与,24个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矿群矛盾协调领导小组,深入调研,对各种矛盾全面梳理,多次召开县委专题会议研究,出台了《关于构建和谐矿区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组建驻矿区工作组,深入开展矛盾调处工作。自此项工作开展以来,已调处矿群矛盾450多起,矿区社会秩序保持动态稳定。二是构建和谐矿区阶段。随着对科学发展观的深入学习,县委、县政府在巩固矿群矛盾调处所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召开了由县四大家班子成员、产煤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矿区座谈会”,明确构建和谐矿区的工作思路,进一步细化各级各部门职责,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解决矿群矛盾,把矿区建设成为平安矿区、科技矿区、致富矿区、绿色矿区、文明矿区,推动工业反哺农业,实现群众、企业、政府三者利益的统一。


(二)强化“二个载体”。一是以强化矿区新农村建设为载体。出台了《关于加快矿区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矿区的决定》,把全县23个涉煤村全部纳入新农村建设示范点,计划投入3亿元左右资金,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标准,用3年时间,全部建成具有矿区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尽最大限度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二是以强化基层组织建设为载体,提高村级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为矿区和谐提供组织保证。从2007年起连续5年每年投入400万元基层组织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向矿区倾斜,发挥村级基层组织作用。以强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两个载体”作用,着力化解矛盾,让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三)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注重资源环境保护,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加大投入,实现生产环保达标,防止因开采破坏环境给群众造成损害。依法关停破坏生态严重的黄金氧化矿、硫铁矿、腐殖酸、重晶石、铝钒土等五种资源开采,集中力量,整合资源,做大做强煤炭、黄金产业。二是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三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公平、公正、合理解决矛盾和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四)实施“四个打击”。一是对非法盗采、私挖滥采坚决给予打击,成立国土资源综合执法大队,督促和协助乡镇对非法煤窑进行集中整治,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进行地毯式搜索,发现一起炸封一起。二是对矿区黑恶势力和不法分子干扰煤矿企业生产、运输经营秩序的坚决给予打击,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三是对煤矿企业只求效益、不顾安全,给人民群众带来生命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给予打击;四是对干部职工入股办矿、参与煤炭经营坚决给予打击,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建立“五种机制”。一是建立“矿灾基金”机制。引导合法煤矿业主成立煤炭协会,由煤炭协会收取“矿灾基金”(协会委托县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局以每吨5元的标准收取),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管理使用。“矿灾基金”解决了矿群矛盾调处中无责任主体的灾害赔偿资金来源问题。二是建立地方回报金机制。由政府引导煤矿树立“办一个企业,富一方群众”的意识,从每吨煤中提取1元钱作为回报金,回报当地群众,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让群众在资源开发中得到实惠。三是建立矿山促进会机制。矿山促进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与村常务干部、企业代表三方组成,在此基础上明确常务理事,负责协调解决企业与群众的矛盾问题。同时,涉煤村增设1名常务干部,企业增设1名和谐副矿长,专门从事矿群矛盾调处工作,搭建政府、企业与群众多渠道的沟通平台。四是建立健全补偿机制。参照现行交通、城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等标准和有关政策,分类别制定土地征用,农田污染、毁坏及改种,房屋损坏赔偿、拆迁安置,人畜饮水和生活用煤等补偿标准。同时规定,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由煤矿企业承担,5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由矿灾基金和煤炭企业各出资50%赔偿,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利益,避免群众过高要求和企业抬高或压低补偿标准诱发次生矛盾,切实解决矿区突出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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