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年度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2009年是我县实施“十一五”规划的起步之年,是实施东向发展战略、实现奋力崛起的关键一年,也是我院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司法能力、努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一年。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全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以公正高效主题,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指针,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强化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以队伍建设为保障,以岗位目标考评为抓手,全面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规范化管理水平和法官队伍素质,认真落实《法官行为规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创建“平安xx”、构建和谐社会,落实“东向发展”战略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工作思路
紧紧围绕争创“全国优秀法院”、争当“全国优秀法官”目标,深入开展“公正司法树形象”、“规范管理创品牌”活动,加快推进“无枉法裁判案件、无超审限案件、无重大上访事件、无矛盾激化案件、无违法违纪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的“六无”法院建设,逐步实现审判规范化、质量精品化、机制完善化、管理科学化和办公现代化,努力造就一个好的班子,带出一支好的队伍,建立一套好的制度,创造一个好的环境,促进法院工作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认真履行司法职责,全面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履行司法职责,开展“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为辖区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
一是以强化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为核心,大力加强刑事审判。
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型犯罪和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加大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严格缓刑的适用条件;重点打击金融、财税等领域的严重经济犯罪和偷税漏税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强化司法的人权保障。坚决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有罪判刑,无罪放人”原则,依法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杜绝冤、假、错案,杜绝超审限和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法理。规范操作流程,增加工作透明度,实施裁前公开听证和公示制度,保障裁判公开、公正。依法惩处黄、赌、毒犯罪,净化社会环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治安防范、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适时提出司法建设。
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深化“青少年法庭”审判方式改革,推进“圆桌式审判方式”改革和“三令”实践,实施社会调查员制度,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的审判方式,认真审理涉及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是以和谐调处为抓手,认真开展民商事审判。要坚持服从于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增强依法调节经济关系的能力,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高度重视民事调解工作。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遵循合法、自愿原则,拓宽调解思路,提高调解艺术,注重调解效果,把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加强涉农案件的审理,依法处理土地承包、流转和征用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依法纠正和制裁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稳妥审理婚姻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案件,倡导建立文明和睦的家庭、邻里关系。认真审结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等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处理劳动纠纷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
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等案件的审理,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公益,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促进县域经济战略性调整。正确界定合同效力,区分合同责任,制裁违法、违约及侵害行为,依法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维护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
三要以当事人诉权保护为重点,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行为相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利益的关系。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探索有关保护公民宪法权利和公益性行政案件的立案和审理。
慎重处理城市房屋拆迁、城市规划、社会保障、土地征用等社会影响大、敏感性强的集团诉讼案件,及时疏导和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新思路,加大协调,减少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对抗。加强对行政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等问题的研究,促进行政机关合法、适当行使行政权,提高法官解决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水平。
四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依法维权。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自觉落实并不断创新司法便民、护民、利民措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立案工作。完善诉讼指导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对民商事案件开庭排期前当事人要求调解的案件,开展立案阶段调解工作;认真落实司法救助措施,依法减免缓交诉讼费,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农村“五保户”提起的诉讼,免收
人民法院年度工作计划
本文2009-12-09 01:32:27发表“工作计划”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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